时间:2024-07-05人气:作者:未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
(0)人喜欢2024-07-05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
(0)人喜欢2024-07-05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0)人喜欢2024-07-051、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
(0)人喜欢2024-0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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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喜欢2024-07-05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
(0)人喜欢2024-07-05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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