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3-06-26人气:作者:佚名

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1、是。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标签: 船舶  海商法  合同  
展开全部内容
相关文章
本类推荐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