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4人气:作者:佚名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不仅背叛了这段婚姻,还会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伤害。
另一方面,已婚者入戏太深,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无疑对配偶的共同财产权也造成了侵害。
那么离婚后,遭受侵害的配偶能否追回这部分财产呢?结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纠纷,我们来谈谈这个问题。
01案情:
前夫婚内赠与情人3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2019年,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结束了十年婚姻。
然而离婚后,潘女士才知道,早在2017年,丈夫张先生就认识了朱女士并和她发生婚外情,还为她购买机票并多次转账,转账金额达30多万元。
潘女士说,我前夫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她认为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朱女士应当把30多万返还给她。
而朱女士说,她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这30多万,我属于善意取得,不同意返还。
潘女士很生气,将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将30多万返还给她。
那么法院会怎样处理本案呢?潘女士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02法院:
赠与无效,财产全部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张先生在和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朱女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维持与婚外异性的关系,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潘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利,且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朱女士坚持称,对于张先生的已婚事实,她并不知情,她从张先生那儿获赠的30多万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说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的对价,但是朱女士在接受赠与的过程中,并未支付对价,因而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偿取得的钱款应当返还。
那么这30多万应当返还多少呢?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未分割之前,处于一种“混沌状态”,一般只会因为离婚才进行分割,据此法院判令朱女士从张先生处获赠的款项共34万,全部返还给潘女士。
03以案说法:
配偶出轨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来讲,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金钱、财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因而不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丈夫与婚外异性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将其划分出个人份额,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再对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所占的份额。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而无效,无过错方自然有权要求“小三”全额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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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继承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既可继承财产权,也可继承股东的身份权。
(0)人喜欢2024-04-14主要看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谁,如果投保人是丈夫戴某,在他杀害妻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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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喜欢2024-04-14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则需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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