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的聘礼属于共同财产吗?(聘礼是婚前财产)

时间:2023-03-05人气:作者:未知

结婚前的聘礼属于共同财产吗?(聘礼是婚前财产)

一、结婚前的聘礼属于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彩礼及礼金是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对新人的一份祝福,各地的风俗不同,导致对彩礼的认定也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明确送给男方或者女方的,这部分礼金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效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所以接受彩礼的一方,如果将彩礼用于购置婚后的财产,那么由彩礼转化而来的财产就有可能当做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是什么?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夫妻俩结婚前的聘礼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收益,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若是夫妻俩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平均分割。

标签: 财产  聘礼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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