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有什么(刑事职能管辖制度)

时间:2023-10-29人气:作者:佚名

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有什么(刑事职能管辖制度)

一、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有什么?

公安机构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发现被告人有新罪行的,应作为另一案件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公安机构,不宜合并管辖。

刑事管辖分为公安机构、检察机构和审判机构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构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二、刑事案件立案时有什么特征?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单独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程序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则,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保证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

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五个诉讼阶段,例如,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阶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些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即告终结,就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处理刑事案件时,立案是诉讼开始的标志,也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宣判和执行五个阶段,立案和侦查是由公安机构完成的,起诉由检察院完成的,而宣判是由法院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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