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1人气:作者:佚名
下沉征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组织作用,抽调764名干部组建22个房屋征收工作组,下沉式依法开展棚改房屋征收;模拟征收,开展棚改居民意愿调查和模拟签约,“改不改”群众说了算,群众真正成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征收房屋拆迁由“要我拆”转变为“我要拆”……在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中,模拟征收一词频繁登台。
那么,这二者的结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广大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理解和应对呢?
首先需要客观公正的讲一句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的是清楚、明确的,即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协调发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以棚改代征收”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提及过。
那么,棚改究竟是如何和“模拟征收”这一新生事物扯上关系的呢?追根溯源,我们还是要回到《指导意见》本身,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表述,就为上述“要我拆”变“我要拆”的改革举措埋下了伏笔。
模拟征收,也就成为了所谓“多种(征询意见)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模拟征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来做说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针对棚改中的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其中有3点不容忽视:
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如何具有“特殊性”,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类,都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
《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棚改项目也不应将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加以篡改。
那么590号令的程序精髓究竟是怎样的呢?简单讲,大致是这样一个顺序: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约(如签约则搬迁、补偿落实,程序结束)→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可以看到,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签约这一环节的位置,一定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和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进行的,这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是能够说得通、站得住脚的。
而模拟征收则是人为的将这一环节提前了,直接引导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来签约,根据签约是否能达到比例来决定征收项目是否继续推动。
这样的程序设计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于征收项目的民意基础建立,很容易便可以形成“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区隔,对于征收项目的迅速有力实施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但无论如何,征收决定必须先依法作出,才可以实施模拟征收,否则模拟的法律依据就没有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决定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方案来进行模拟,组织被征收人先签约再说,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的。
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80%这个比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90%都是不难实现的。
但即使剩下的只有10%,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依法保障的,而绝不应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直接牺牲掉。
因此,这部分被征收人在面临来自舆论、邻居的压力时要有明智的选择,有面对困难的充分准备。
其三,“我要拆”只是群众意愿的反映,不代表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合法、合理。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仍是正当的选择,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既然地方性规定为政府适当变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顺序而开了绿灯,那么同样也不应限制被征收人的合法维权。
如前所述,这类维权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要直接选择放弃。
如若涉案项目确实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被限制、剥夺,将并非危旧房的房屋认定为危旧房等情形,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追求的首先是高效率、快拆快建和覆盖面广,这从客观上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也往往容易导致程序违法、合理性欠缺等弊端、漏洞的发生。
在模拟征收中擦亮眼睛,理清头绪,看清文件、协议的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预签约”,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旦签了,再想反悔,难度将会非常大,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
更重要的是,你的预签约行为必然令你成为了签约比例的基数,不仅关乎你个人的权益,更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未来。
下沉征收,充分发挥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四级组织作用,抽调764名干部组建22个房屋征收工作组,下沉式依法开展棚改房屋征收;模拟征收,开展棚改居民意愿调查和模拟签约,“改不改”群众说了算,群众真正成为棚户区改造主体,征收房屋拆迁由“要我拆”转变为“我要拆”……在遍及全国且力度不断加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程中,模拟征收一词频繁登台。
那么,这二者的结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广大被征收人又该如何理解和应对呢?
首先需要客观公正的讲一句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出发点是好的,政策目的是清楚、明确的,即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所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协调发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以棚改代征收”现象是不正常的,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提及过。
那么,棚改究竟是如何和“模拟征收”这一新生事物扯上关系的呢?追根溯源,我们还是要回到《指导意见》本身,其中有这样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这样的表述,就为上述“要我拆”变“我要拆”的改革举措埋下了伏笔。
模拟征收,也就成为了所谓“多种(征询意见)方式”的表现形式之一。
那么,模拟征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我们以上海市的规定为例来做说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针对棚改中的模拟征收,在明律师认为其中有3点不容忽视: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
棚户区改造项目无论如何具有“特殊性”,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类,都要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制。
《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据此,无论怎么“改革创新”,棚改项目也不应将590号令所规定的程序加以篡改。
那么590号令的程序精髓究竟是怎样的呢?简单讲,大致是这样一个顺序: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并公告→房屋征收评估→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约(如签约则搬迁、补偿落实,程序结束)→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家可以看到,就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协商、签约这一环节的位置,一定是在征收决定作出和评估报告作出之后进行的,这从逻辑上、法理上都是能够说得通、站得住脚的。
而模拟征收则是人为的将这一环节提前了,直接引导被征收人根据方案来签约,根据签约是否能达到比例来决定征收项目是否继续推动。
这样的程序设计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便于征收项目的民意基础建立,很容易便可以形成“大多数”与“极少数”的区隔,对于征收项目的迅速有力实施无疑是有很大益处的。
但无论如何,征收决定必须先依法作出,才可以实施模拟征收,否则模拟的法律依据就没有了。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决定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方案来进行模拟,组织被征收人先签约再说,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的。
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80%这个比例在实践中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事实上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90%都是不难实现的。
但即使剩下的只有10%,其合法权益也是应当依法保障的,而绝不应直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直接牺牲掉。
因此,这部分被征收人在面临来自舆论、邻居的压力时要有明智的选择,有面对困难的充分准备。
其三,“我要拆”只是群众意愿的反映,不代表征收补偿方案本身合法、合理。
因此,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仍是正当的选择,不应受到任何责难。
既然地方性规定为政府适当变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顺序而开了绿灯,那么同样也不应限制被征收人的合法维权。
如前所述,这类维权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要直接选择放弃。
如若涉案项目确实存在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被限制、剥夺,将并非危旧房的房屋认定为危旧房等情形,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棚改追求的首先是高效率、快拆快建和覆盖面广,这从客观上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但也往往容易导致程序违法、合理性欠缺等弊端、漏洞的发生。
在模拟征收中擦亮眼睛,理清头绪,看清文件、协议的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预签约”,这是被征收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一旦签了,再想反悔,难度将会非常大,时间上也可能来不及。
更重要的是,你的预签约行为必然令你成为了签约比例的基数,不仅关乎你个人的权益,更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未来。
离婚之后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离开生活的城市可以再婚,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视权,但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0)人喜欢2024-07-01领两次结婚证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看是不是与不同的人领取的。如果双方因为结婚证破损或者丢失需要进行补办的这种情况下领取两次结婚证败不属于重婚罪,但是如果与不同的人领取结婚证就构成了重婚罪。
(0)人喜欢2024-07-01《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以及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
(0)人喜欢2024-07-01外观专利权解释内容是包括:外观专利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
(0)人喜欢2024-07-01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其一,合法的“模拟征收”开展的前提是房屋征收决定业已作出,而不是悬而未决。其二,模拟征收客观上容易导致“极少数”被征收人被孤立,不利于其依法维权。
(0)人喜欢2024-07-01离婚之后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离开生活的城市可以再婚,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视权,但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0)人喜欢2024-07-01领两次结婚证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看是不是与不同的人领取的。如果双方因为结婚证破损或者丢失需要进行补办的这种情况下领取两次结婚证败不属于重婚罪,但是如果与不同的人领取结婚证就构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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