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2024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时间:2024-08-22人气:作者:未知

沛县2024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沛县2024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沛县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沛教〔2024〕43号)精神,为保证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制定如下办法。非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一、招生报名

  城区公办学校一年级计划招生约7000人,七年级计划招生约9000人。城区民办学校一年级计划招生250人(其中汉城文昌学校招生225人)、七年级计划招生1520人(其中汉城文昌学校招生850人、新华中学550人)。

  (一)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报名。小学报名:7月1日至4日,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儿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小学或相关民办学校线上报名并确认。初中报名:①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6月27日至30日由所在小学组织线上报名及确认。②回城就读和符合外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非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6月28日至30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初中或相关民办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及确认。

  2.第二阶段报名。中小学7月14日至15日,未被第一阶段报名学校录取的学生,①选择民办学校的,到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及确认。②选择公办学校的,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现场报名及确认。

  3.民办学校报名。第一阶段小学7月1日至4日线上报名及确认,初中6月27至30日线上报名及确认;第二阶段中小学 7月14日至7月15日现场报名及确认(如已完成招生计划则不再组织第二阶段报名)。

  (二)报名材料

  1.线上报名所需资料按要求提交上传。

  2.城区学生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时须持材料:①家庭户口簿(学生的监护人没有与父母的户口簿分户的,还需提供学生出生证和监护人结婚证。下同);②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统称房产证);③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材料见第4条。

  3.回城就读小学毕业生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时须持材料:①家庭户口簿;②房产证;③小学毕业证。

  4.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时须持材料:①居住证、身份证;②家庭户口簿;③父母在沛县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④父母在现居住地不少于半年的居住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⑤小学毕业生还须持小学毕业证书。涉及到经商务工要求满半年的证件,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5.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到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及确认时须持材料:①身份证、家庭户口簿;②小学毕业生还须持小学毕业证书。

  (三)报名要求

  1.每位学生在不同阶段只能选报1所民办学校或1所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能兼报。所有报名经确认后,不得修改。

  2.学生及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或参加现场材料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校一年级报名期间,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施教区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招生录取

  (一)第一阶段录取

  1.公办学校录取。初中7月1日至7月10日,小学7月5日至7月11日,对报名学生进行线上及线下资格审查。7月12日,中小学公布录取名单。

  2.民办学校录取。7月12日录取并公布录取名单。①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在7月8日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③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二)第二阶段录取

  1.公办学校补录。7月14日至15日对返回施教区报名的学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补录。7月16日,公布录取名单。

  2.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补录。7月14日至15日,相关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进行现场补录(电脑派位时间待定)。7月16日,公布录取名单。

  (三)特殊情况学生统筹安排。城区施教区审定需统筹安排的引进人才、优抚对象、随迁人员子女等学生,7月17日至18日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录取说明。按照招生录取时序,所有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选报其他学校。

  三、学生转学

  暑后小学二至六年级和初中八至九年级等非起始年级要求转入城区学校的,家长持相关材料(与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招生报名材料相同)于7月21日至7月24日向转入小学、初中学校申请转学报名。

  四、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

  (一)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1.学生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学生监护人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学生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按监护人实际居住地确定施教区。

  3.学生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但与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按房产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4.学生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按安置地房产所在施教区,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入学学校。

  5.学生监护人购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且没有其他房产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交易发票,按房产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6.学生父母离异的,按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二)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1.户籍在城区,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且从未迁移过,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房产地确定施教区。

  2.户籍在城区,学生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3.户籍在城区,监护人无房产,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所在地确定施教区。

  2.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和转学时,施教区内同一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不受其限制。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符合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经商务工所在地施教区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校因学额限制无法全部接收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县选报学校,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沛委发〔2024〕13号)相关规定执行。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政策。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必须于6月30日前分别向县人武部、县人才办、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有关单位(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交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或未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的,视为自动放弃。

  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

  七、有关学校招生说明

  (一)从2021级初一新生起,根据个人志愿且按照规范程序录取后主动放弃的和在初始注册学籍学校就读不满三年的,中考时不享受指标生待遇。

  (二)本招生办法中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均指住宅性质的房产,其它性质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三)外来、随迁等流动人员指沛县以外的人员。

  (四)2024年邓元小学合并到歌风小学,施教区的学生可进入歌风小学入学,也可进入泗水小学入学。

  八、工作要求

  (一)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必须全面落实省厅“十个严禁”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招生计划和程序招生,坚决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严格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杜绝大班额。

  (二)各学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违规宣传,更不得违规炒作。严格落实招生宣传备案制,重要招生信息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校园网站、宣传橱窗、手机APP等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布招生信息、咨询电话和招生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做好新生报名工作,对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推诿、不扯皮,切实维护教育形象。要做好舆情与风险防控,编制招生工作预案,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如实公示,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在学生录取前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学校要全面通过徐州市阳光招生平台实施网上招生,主动接受省、市招生平台监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要求,所有学校要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全面禁止借读,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五)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专项督查,督查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要求整改,并坚决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取消申报各类综合评奖资格;对于民办学校,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涉及社会教育机构的,按照行政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9898181(教育服务热线)89682712(监察室)89618369(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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