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被同事“投毒”,检测无法证明身体损伤与此有关 投药人被行拘15天

时间:2023-11-06人气:作者:未知

女医生被同事“投毒”,检测无法证明身体损伤与此有关 投药人被行拘15天

(原标题:女医生被同事“投毒”,检测无法证明身体损伤与此有关 投药人被行拘15天)

“被人投了有害物质,最后只给一个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我不太理解这个处罚。”

10月27日,54岁的胡医生(化名)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手里,拿到针对同事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上面显示,吴某因为向胡医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壶内放入尿液和多聚甲醛,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的处罚。

去年10月24日,胡医生用监控视频拍下了同事吴某向自己水壶、水杯等处投放多聚甲醛的影像,随后报警。次日,警方以吴某涉嫌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吴某先被监视居住6个月,随后被取保候审。

事发近一年后,今年10月19日,处理此案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以吴某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吴某受到行政拘留15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方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于这一处罚决定,公安部门解释称,之所以判定“情节轻微”,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没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胡医生在事发后所做体检中的肝损伤、胃疼、重度焦虑等结果与吴某投放的“多聚甲醛”有直接关系。对此,胡医生已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处理结果已经交到当事人手中,吴某已经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细节也已向当事人传达。

对于此案件,部分法律相关人士也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达了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认为,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的“投毒”行为具有直接导致病情加重的结果,就不能对当事人的“投毒”行为进行归责,不过该案也有一定的探讨空间。

>>悬疑<<

水杯内总闻到刺激性味道

女医生在办公室内安摄像头找“答案”

今年54岁的胡女士是天津市河北区一家三甲医院科研科的医生,她平时会和同事们在一个共用办公室工作,午休时会来到一间单独的办公室休息。

胡医生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放置了水壶、水杯等饮水器具。从2022年10月初开始,胡医生总觉得在杯子里闻到刺鼻的味道,喝水的时候会觉得有“辣嗓子”的感觉。她反复清洗杯子,同时在办公室内寻找是不是堆放物品发出的味道,但是一直没有结果,有时候甚至觉得是自己出现了味觉“错觉”。

水中持续的刺激性味道,以及后来出现的身体不适感,成了胡医生的一个心结。胡医生的爱人知道后安慰她说,暖壶里的水是从医院烧水机中倒出来的,而自来水中本身就会有一些添加物,可能是那里面的味道。

直到去年10月21日,和胡医生同部门的章医生(化名)也闻到了自己水杯中的刺激性味道。两人交流后,发现这两种味道是一样的。胡医生意识到,这种味道可能并不是“错觉”。当日,她在下班前将杯子里带有刺激性味道的水倒进了一个空暖壶,留作“证据”。

当时,胡医生有点怀疑是有人故意往她的杯子里放了东西。于是第二天,她趁着周末单位没人的时候,在办公室内安装了一个行车记录仪。

>>揭秘<<

视频拍到同事向暖瓶水杯“投毒”

女医生看到视频后吓到浑身发抖

2022年10月24日,是一个周一。胡医生早晨8点上班后,在走廊里刻意大声和章医生说,上午在共用办公室办公,自己的办公室里没人,她同时还在部门微信群里说了这个消息。“如果给我杯子里放东西的人就在周围,或者就是我的同事,那我这么做就可以让其知道自己有投放的时间。”胡医生这样预测。

当天上午9点半左右,胡医生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内,闻了一下杯子和暖瓶,果然又出现了刺激性味道。随后,她打开了前些天安装在办公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果然拍到了一个身影进入到胡医生的办公室内。

“看到那一幕的时候,我觉得后背一阵凉意,开始不住地打哆嗦。”胡医生说。

红星新闻记者从胡医生提供的这段视频中看到,当天早晨8点半左右,胡医生同部门的吴某手里拿着一个小瓶走进胡医生的办公室,打开暖瓶的塞子向里面投放小瓶中的液体,随后她又向胡医生平时使用的水杯和一个紫砂壶内分别倒入了小瓶中的液体。在完成这一系列操作后,吴某离开,整个过程持续20多秒。

▲监控视频拍摄到吴某进入胡医生办公室内“投毒”

胡医生随后叫来在附近上班的丈夫以及其他同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现场。

胡医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吴某今年54岁,在部门里也算老员工。

“我们和民警进去之后,在吴某的办公室里发现了和视频中相似的小瓶子。”胡医生的爱人说,随后民警将吴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同时还带走了胡医生的暖瓶、杯子,以及10月21日胡医生闻到有味道而存储起来作为“证据”的水。

去年10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向胡医生出具了受案回执,回执上写到:胡医生所报称的被故意伤害一案已由派出所受理。当天,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的民警也前往医院了解情况。

>>影响<<

水杯暖壶等测出含有多聚甲醛及尿液

女医生肝功9项数据5项异常

事发后,吴某被公安机关留置,两天后被监视居住。

随后,胡医生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肝功能数据显示,在所做的9项检查数据中,有5项为异常。医生的诊断结果显示,胡医生肝功能中度受损、食管损伤、胃损伤,同时精神科诊断其为中度焦虑状态。

女医生被同事“投毒”,检测无法证明身体损伤与此有关 投药人被行拘15天

▲事发后胡医生所做肝功检查

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也开始对提供的物证等进行检测。

天津市公安局2022年10月28日出具的对胡医生、章医生尿液、血液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均未检出乙醇、常见毒品、常见安眠药、虫剂、毒鼠强成分”。

10月25日出具的对胡医生所用暖水瓶、水杯中是否含有尿液的理化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均检出铵离子等尿液成分”。

11月15日出具的对胡医生水杯、紫砂壶、暖瓶以及吴某使用的小瓶等是否含有多聚甲醛的理化鉴定书结果显示,“均检出甲醛成分”,且“以上结果均排除污染因素”。同时该份鉴定书显示,在胡医生的暖壶内,“真空浓缩后的粉末中均检出多聚甲醛成分”,同样“均排除污染因素”。

2022年11月13日,胡医生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拿到了该案的立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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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向胡医生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最初报案的时候,给我们的理由是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但是立案告知书上写的是她涉嫌寻衅滋事,我们当时提出了异议,但是警察表示还会继续调查,因此我们也没再多问。”胡医生说。

>>困惑<<

一年后被告知撤销案件只作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提交侦查活动监督申请

胡医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和吴某此前并没有发生过激烈的冲突。“我现在也想不明白她给我‘投毒’的原因。吴某有时候不按时上下班,作为领导我曾经提醒过她,但是她当时嘴上是接受的。另外,我会给部门的一些年轻人安排工作,吴某会侧面表达她的不满,她觉得那些工作应该都是她负责的,不能分给别人。”

胡医生部门的一位同事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吴某平时性格比较“特立独行”,部门里年轻的同事会比较怕她,但一般也不会故意和她发生直接冲突,“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我们也都在等一个处理结果。”

事发后,胡医生向单位请了长病假,在家调养身体,身体恢复后开始偶尔去单位上班。“除了总觉得胃肠不舒服,给我刺激的还有精神上的,我现在想到这件事还是会整夜睡不着,一个人待着的时候会害怕,特别是回到单位办公室那个环境,内心非常恐惧。”

同时,医院暂时对吴某做了停职处理。“此前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一直没有出来,所以我们也不好对她做最终的处理。”胡医生所在医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而警方告诉胡医生,在监视居住半年后,吴某被取保候审。

“这一年时间,我基本上隔一个月或半个月就会询问警方案件的处理情况,警方也一直表示正在侦办中。”胡医生的爱人说。

几天前,胡医生拿到了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书写道:“我局办理的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案,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民警告诉我吴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会被行政处罚,得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特别震惊,是一个我没有想到的结果。”胡医生对此结果非常意外。

10月27日,胡医生来到江都路派出所,拿到了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出具的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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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决定书中称,现查事发当天吴某向胡医生“使用的暖水瓶、水杯及水壶内放入其本人的尿液和多聚甲醛液体”,以上事实有吴某本人陈述自书材料,胡医生及其他多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书物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嫌疑人吴某寻衅滋事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整。

对于这样的结果,胡医生和爱人表示无法接受,他们已经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侦查活动监督申请书。

>>警方说法<<

检测机构无法确定身体异常和“投毒”之间关联

已算行政处罚的“顶格处理”

“在行政处罚的范畴,拘留15天罚款1000已经是‘顶格处理’了。我们理解你对处罚过轻的不满,但是作为派出所,也是向您发放分局的决定书。”10月27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告诉胡医生。

江都路派出所民警解释称,目前之所以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目前公安部门找到的检测鉴定机构,都无法证明胡医生身体查出的异常,和吴某投放多聚甲醛有直接的联系。“我们找了国内多家权威的鉴定机构,很多已经是顶尖水平的,但是都无法做出这类鉴定。”

此外,该民警还表示,多聚甲醛的毒性对身体会造成何种伤害目前也不确定。“它到底对胡医生的身体产生了什么程度的危害、致死量是多少、吴某投放的量又是多少,这些都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能够准确地出具。”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提到,比如说肝功能数据异常,也有可能是慢性病等别的因素造成的,无法和吴某投放多聚甲醛建立直接联系。

胡医生则认为,吴某在医院工作,为主管技师,且本身就是负责科室药品存放安全的,“她明知道这种药品具有的危害性,具备主观故意,甚至可以说她就是在故意杀人。”

胡医生的爱人也提出了质疑。“如果我本人有慢性病,‘投毒’者投放一种药剂,可以加速我这种慢性病的病情,但检查的结果无法确定最后加重病情是由于本身的身体原因,还是‘投毒’者投放药剂导致,那是不是说这种情况,就无法对‘投毒’者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做出判断了?是不是也说明没办法准确追究‘投毒’者的法律责任了?”

对于胡医生爱人的质疑,民警则表示,建议胡医生向检察院提出侦查活动监督申请。

10月31日,江都路派出所民警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处理结果已经交到当事人手中,吴某已经被行政拘留,其他案件细节也已向当事人传达。

>>探讨<<

①“多聚甲醛”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危害?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吴某向胡医生暖瓶、水杯中倒入的液体是4%多聚甲醛固定液。产品简介称,其作用主要是固定一些检验标本,“固定剂通过凝固、生成添加化合物等使蛋白质内部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酶失活。”在产品注意事项中,有一项显示:“多聚甲醛溶液有一定刺激性和腐蚀性,请在通风较好的环境下小心操作,避免吸入。”

10月30日,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内科医生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通过胡医生的肝功能报告可以看出其肝脏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导致这种肝功能指标不正常的原因却有很多。例如一些基础疾病、突发疾病等,还需要和其他的一些检测数据一起看才能得出结论,如果仅通过肝功指标和喝入多聚甲醛建立联系确实有一定困难。

②为何难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于此案,部分律师和法律相关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警方给出的刑事案件撤案理由,实质上就是对故意伤害等罪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中缺失的部分主要是证明对吴某的投毒行为和胡医生的身体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刑事诉讼中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对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罪名,即使警方予以立案,检方也会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使检方起诉,法院也会因证据不足不予判处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警方对该行为人以寻衅滋事处行政处罚是否合适还要另当别论,并且即使是寻衅滋事,其‘投毒’的严重程度可能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足以惩罚的。”付建认为。

付建同时表示,在该案的办理中,公安机关也有其棘手的地方。在我国,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对危险物质的性质是有要求的,起码是能够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此处的危害需要能够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从当前的信息来看,警方已经遵循法律规定,做了他们能够做的工作,但对于相关物质确实无法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他们也不能法外定罪。“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是以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为要件的,没有轻伤以上结果,也就无法认定故意伤害罪”。

③为何难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追责?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目前的证据看,吴某的“投毒”行为系针对胡医生和章医生个人所实施,即其“投毒”行为限于特定人、特定人使用的器具之范围,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局部及特定范围内,显然不足以危害包括同室其他人在内的公共安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追究责任。

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整体分析,吴某的“投毒”行为表面更符合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要认定构成以上两项罪名,需要取决于查明涉案毒物真正致害性的危害程度。鉴于现有的鉴定条件尚无法准确做出相关的因果成因及关联认定,而且还难以确定所投物质是否直接造成何种程度的伤情,所以本案警方目前仅以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投毒人给予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对目前的行政处罚结果不满,一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否则超过相关救济期限,行政处罚即具有确定性的法律效力,届时可能会被认定当事人接受处罚决定之结果,而且可能影响其关于解决刑事撤案难题的救济。”殷清利律师提醒,被害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诉讼过程,同时去寻求更具有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予以专业审查,为刑事追责给予专业支持。当然如果关于刑事救济始终未改观时,被害人亦可以考虑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来追究“投毒”者的全面责任。

④作案持续时间及医院的特殊场合是否应纳入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认为,首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法律因果关系,而非一种简单的感官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具有升高危险的直接可能性。在本案中,如果不能查明当事人的“投毒”行为具有直接导致病情加重的结果,就不能对当事人的“投毒”行为进行归责。

薛铁成认为,民警对多聚甲醛的毒性的回复是妥当的。在对多聚甲醛的毒性不能作出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即缺少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将投放多聚甲醛的行为直接定性为刑法规制的投放有毒物品,是不妥当的。“更何况,本案对于当事人投放的多聚甲醛对当事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致死量是多少、吴某投放的量是多少均没有相关鉴定意见情况下,更是如此。”

不过薛铁成也表示,该案件还有一些判定仍有探讨的空间。例如,对于公安机关在对吴某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后,能否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处以行政处罚。薛铁成说,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且通知报案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将当事人投放“毒药”的行为,定性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是定性为情节轻微。另一方面,从胡医生的口述中,吴某“投毒”的时间,从2022年10月初甚至更早,一直持续到2022年10月下旬。薛铁成认为,吴某在自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背景下,利用其专业特长持续做有害于他人的行为,且在医院这样的特殊场合,显然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吴阳 天津报道受访者供图

编辑 张寻 责编 冯玲玲

标签: 投毒  女医生  胡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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