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孙卓被拐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时间:2023-10-24人气:作者:未知

检察院:孙卓被拐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原标题:检察院:孙卓被拐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10月24日,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对孙某、符某某申请刑事抗诉的情况说明》:2023年10月13日,由本院提起公诉的吴某龙拐骗儿童、吴某光包庇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2023年10月18日,被害人孙某、符某某向本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提出抗诉。经依法审查,该案事实、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并经法庭查证属实,拐骗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未发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院认定该案不符合刑事抗诉的法定事由,已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并将相关答复文书送达申请人。

检察院:孙卓被拐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孙海洋和代理律师接受采访

相关媒体和广大网友对该案高度关注,部分网友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本院同广大网友一样,对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希望其早日走出案件阴影。同时,本院将对网友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多途径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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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洋抗诉申请被驳回后发声

人贩子吴某龙犯拐骗儿童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后,孙海洋提起抗诉申请。日前,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告知孙海洋,决定不予抗诉。孙海洋回忆称,庭审时法官曾质问吴某龙与符建涛养父母是否有过资金往来,但吴某龙并未就相关情况作出具体的回应。孙海洋表示他将继续呼吁拐骗拐卖同罪,在立法层面寻求一些改变。

孙卓案人贩子获刑5年 多方呼吁"拐骗与拐卖"同罪同刑

新黄河客户端 消息,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孙卓和符建涛、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这一判决在社交媒体引发热议。同时,孙卓父亲孙海洋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会抓紧时间准备材料,提起抗诉申请。符建涛的母亲彭冬英也公开表示,同样将会提起抗诉申请。

拐走两名儿童送给亲戚收养,获刑5年

2023年10月13日下午三点,孙卓和符建涛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据该案起诉书显示,经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龙来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沙河街沙河中心幼儿园附近,拐走不到4岁的被害人孙卓。随后,吴某龙将孙卓带至吴某光在东莞凤岗的住处藏匿。后吴某龙从其大哥、大嫂处得知大嫂的堂弟国某没有儿子,遂通知国某妻子李某亲自从山东阳谷县来东莞接走孙卓。孙卓被收养并改名。

检察院:孙卓被拐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孙海洋夫妇和孙卓相认

同年12月28日晚,吴某龙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南沙区蛇口兰园小区,拐走被害人符建涛(男,2003年8月1日出生)。随后吴某龙将符建涛再次带至吴某光在东莞凤岗的住处藏匿。吴某龙因为其二哥吴某玉没有儿子,遂通知吴某玉亲自从山东阳谷县来东莞接走符建涛。符建涛被吴某玉收养并改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吴某光明知吴某龙犯罪行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孙海洋说,今年4月份该案开庭审理时,吴某龙虽当庭承认拐走孙卓和符建涛,“但他一口咬定没有卖,是做好事,说是捡到的。”

律师解读:“拐骗”和“拐卖”有何差别?

2023年4月,在孙卓被拐一案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涉案嫌疑人的罪名是“拐骗”还是“拐卖”就曾备受争议,而两者在量刑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最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拐卖儿童最高可判处死刑。那么,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何差别?为何一字之差,在量刑上却有如此大的差异。

对此,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他们对此作出了解读。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甘小平律师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首先是犯罪对象不同:拐骗主要是针对儿童,让儿童脱离家庭,犯罪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的范围是妇女和儿童。其次,犯罪目的不同,拐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拐卖的主要目的是贩卖牟利。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拐卖和拐骗的本质差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手段。拐卖是指通过强制、欺骗、诱骗等手段将他人卖给他人或者非法转让他人的行为。拐卖的特点是通过强制或者非法转让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拐骗是指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使他人相信虚假事实或者误认事实,从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王艳涛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判决结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作出的。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刑罚幅度有明确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也包括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关于从拐骗改为拐卖,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强制、欺骗、诱骗等手段将他人卖给他人或者非法转让他人。具体的证据要求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等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最终是否能够改变判决结果,则需要依法审理和判断。

多方呼吁“骗与卖”同罪同刑

一审宣判后,孙海洋痛哭道:“偷走两个孩子14年,判5年!赔偿42万,我印寻人启事的花费都不止42万!”

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姚克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本案也有一些疑点尚未解开,比如吴某龙的手机没有解锁,也没有调取早年的银行卡流水等。同时,姚克枫表示将继续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尽快提起抗诉申请。

在社交媒体上,许多网友表达了支持孙海洋抗诉的想法。有网友认为,拐骗和拐卖对一个家庭的伤害是一样的。如果犯罪成本这么低,人贩子都将拐卖包装成拐骗,就会更有恃无恐了。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就曾主张修法,在她看来,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对个体、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相当的,二者在“拐走孩子”这一行为上没有区别。因此,她建议取消拐骗儿童罪、将拐骗儿童罪并入拐卖儿童罪之中。

在新浪微博上,《法治日报》于今年4月7日发起一项关于“你支持拐骗罪与拐卖罪统一量刑吗”的投票,获得12.9万人参与。其中,12.5万人投给了“支持,拐卖罪或拐骗罪给受害家庭造成的伤害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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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发起线上投票

据了解,姚克枫已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关于立法修法的建议,针对“拐骗”和“拐卖”罪行的相关规定怎样更科学,更优化,希望孙卓被拐案能够促进相关法律的变化。

【记者手记】

愿“天下无拐”,无论是“拐卖”还是“拐骗”

上次参加庭审,还是今年7月在聊城开庭的《失孤》原型郭刚堂之子郭振被拐案,当时的结果是择期宣判。郭刚堂说,人贩子在法庭上胡搅蛮缠,并没有任何悔罪表现。时至今日,我依然记得郭刚堂走出法庭时的表情,他面带沮丧,面对着庭外众多等待判决的寻子家长们询问的目光,低下了头。

这次孙卓符建涛被拐案,我没去现场,但也提前跟孙海洋聊了天,他忙的连接电话的时间都没有,聊到一半的时候,他的妻子彭四英接过了电话,彭四英说,她希望能重判人贩子。郭振被拐案开庭的时候,我也采访了孙海洋,他当时就在呼吁,希望拐骗和拐卖同罪。“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对丢失孩子的家庭伤害都是一样的。”

我跟踪采访寻子群体好些年了,其中有成功找回孩子的家长,但大多数都是还在路上奔波的家长。

2022年,孙卓回家一年后,由孙海洋口述,女儿孙悦记录的《回家》出版,书中讲述了孙海洋在孙卓丢失后的人生。最让我动容的,是孙海洋描述在2022年6月19日,他第一次作为三个孩子的父亲度过一个父亲节。

“我们一家五口坐在桌前,吃着家常的饭菜,聊起平凡的日常。有时候我会不小心说起湖北话,孙卓会不小心说出山东话。我们父子俩就像初识一样,面面相觑,然后连忙笑着改口。孙卓刚回家时,我曾说他变得内向、少言,和小时候不一样了。后来我发现,有些东西流淌在人的血液里,也埋藏在人的内心深处,从来不会轻易消失。只要一家人在一起,时间总能治愈一切。”这样一个再平凡不过的场景,孙海洋苦寻了14年。

“拐卖”和“拐骗”,只有一字之差的罪名,却成了众多寻子家庭多年的心结。

实际上,我国在寻子认亲方面投入得越来越大。自2021年1月起,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以侦破拐卖儿童积案、查找失踪被拐儿童为主要内容的“团圆”行动。全国公安机关依托“打拐DNA系统”,通过积极完善父母寻找失踪被拐儿童信息、广泛采集疑似被拐人员数据、及时组织技术比对核查、扎实开展积案攻坚等工作,全力侦破一批拐卖儿童积案,全力缉捕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找一批改革开放以来失踪被拐的儿童。

让“天下无拐”的日子,快一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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