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人气:作者:佚名
(原标题:江西吉水杀医案凶犯曾某升被执行死刑)
5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吉水杀医案”凶犯曾某升已于日前被执行死刑。
2021年1月26日,江西吉安市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医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过程中被曾某升刺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同年9月,吉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曾某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该案发生与被害人诊疗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等辩护理由。据悉,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坚决要求法院判处曾某升死刑。
2021年12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某升的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202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24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2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升因胸闷、乏力等症状到江西省吉水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接诊医生赵某明(被害人,时年57岁)经诊疗后,以“高血压病3级、心动过速病因待查”建议住院治疗。
当天17时许,曾某升办理了入院手续,接班医生胡某云(被害人,殁年39岁)根据曾某升门诊和入院检查情况,为曾某升开具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院还向曾某升亲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
同年1月24日,曾某升病情好转出院。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而产生不满。后曾某升又先后到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
同年4月20日,曾某升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找胡某云、赵某明,要求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因报告结果显示并无明显异常,加深了对胡某云、赵某明的不满。后曾某升因对自身健康状况过度担忧等原因,更加深了对胡某云的怨恨。同年12月,曾某升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2021年1月26日8时许,曾某升携带匕首和屠宰刀到吉水县人民医院。9时许,曾某升见胡某云正在908号病房查房,便进入该病房,持匕首朝胡某云颈部连捅二刀,胡某云倒在病床上,曾某升又持匕首朝胡某云胸部连刺二刀。
在医护人员及病患家属的制止下,曾某升离开908号病房。在908号病房门口,曾某升遇见闻讯而来的赵某明,遂持匕首追刺赵某明,刺中赵某明左肩部、颈部,致赵某明轻微伤。
经鉴定,胡某云因颈部血管及重要脏器被锐器刺破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升因医患纠纷而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情节、后果严重,在医院对治病救人的医护人员当众行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
裁定书显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及所在医院存在过度治疗等过错”“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等意见,最高法未予采纳。法院判定,曾某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24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此前报道:
江西吉水杀医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医院不存在过度医疗
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12月28日,江西高院对“江西吉水杀医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某升的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二审判决书
去年1月26日,江西吉安市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医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过程中被曾某升刺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同年9月,吉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被害医生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而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由此产生不满。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遂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据悉,曾某升患有焦虑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辩护人提出,医方存在相应过错,不排除医方存在过度医疗情形。一审判决下达后,曾某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案情回顾:
认为病情描述过重
心生不满持刀致医生一死一伤
一审判决书显示,吉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7日下午,曾某升因胸闷、头晕、眼花、乏力,到吉水县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由赵某明医生接诊。曾某升自述其既往高血压病史,且长期口服降压药,经门诊测量血压190/100mmHg,赵某明医生遂以“高血压病3级、心动过速病因待查”建议住院治疗。
一审判决书
当天下午5时许,曾某升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高危)、窦性心动过速。接班的胡某云医生根据曾某升门诊和入院检查情况,为曾某升开具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同时还向曾某升亲属下达了病重通知书。
住院期间,医院对曾某升行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厄贝沙坦片、硝苯地平控释片降血压控制心率治疗,完善了生化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头颅CT、胸部CT和常规心电图、动态心电图等检查,并对曾某升进行了体温、脉搏、血压监测,曾某升精神状态正常,神志清楚。2020年1月24日,曾某升病情好转出院。
判决书显示,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而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由此产生不满。
2020年4月中旬,因长期失眠,曾某升在亲属陪同下去吉安巿中心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医生为其做了心电图检查,结果无明显异常,经测量血压有些高,便开了一些降压药,并建议其去吉安巿第三人民医院看病。曾某升因睡眠差、心烦意乱、坐立不安,多次前往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病,该院医生为其开具了治疗失眠、焦虑、抑郁的药物口服。
同年4月20日,曾某升来到吉水县人民医院找胡某云、赵某明医生,要求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由于报告结果显示并无明显异常,更加深对胡某云、赵某明的不满。
此后,因对自身健康状况过度担心,曾某升无法安心外出务工,家庭经济压力加大,进而加深了对胡某云的怨恨。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遂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2021年1月11日,曾某升在某厨具店购买一把屠宰刀,并与早年拾捡的一把匕首一起藏于家中卧室衣柜内的斜挎包里。1月26日上午,曾某升背着装有匕首和屠宰刀的斜挎包,从家中出发乘坐黄包车来到吉水县人民医院作案。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云系被锐器刺伤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赵某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曾某升患有焦虑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9月29日,该案在吉安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
被害医生胡某云
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医院不存在过度医疗
凶手上诉“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下达后,曾某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该案发生与被害人诊疗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等辩护理由。
2021年12月14日,该案在江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认为,关于曾初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院方存过错”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主要依据是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该审查意见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医疗过错与曾某升出现的焦虑、抑郁状态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经查,该意见书审查论证人胡志强、庄洪胜虽具有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但咨询服务中心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
吉水县人民医院及被害人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是否规范,一审法院依法向吉安市某医院心血管内科临床医生王某某、彭某某、肖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三位临床医生证实:根据曾某升住院病历记载,曾某升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且长期口服降压药,入院前门诊测量血压190/100mmHg, 入院复测血压148/112 mmHg,入院查体,脉搏、心率均为117次/分,可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 (高危) 和窦性心动过速。“不能因为对症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就否定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高血压病3级 (高危) 和窦性心动过速的诊断。”
江西高院审理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根据曾某升主诉的头晕、胸闷、双下肢乏力等不适症状及其高血压病3级(高危)、窦性心动过速的病情,为防止高血压病3级 (高危)可能发生的脑卒中、心力衰竭、冠心病、肾功能不全、主动脉夹层等并发症。收治入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向其亲属下达病重通知书符合诊疗、告知规范。曾某升入院后经治疗, 其血压、心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临床症状有明显好转,治疗有效。
曾某升住院总费用4189.31元(其中自付金额1466.79元), 除去常规检查费用,治疗用药费只有259.46元,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用药合理,不存在夸大病情、为增加业务收入而过度医疗的情况。
综上,《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医疗过错与曾某升出现的焦虑、抑郁状态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升提出被害人未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曾某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江西高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升因不满被害人胡某云、赵某明的医疗行为,心生怨恨,持匕首刺被害人,致胡某云死亡,赵某明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升虽有坦白情节,但其为泄愤报复,事先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公共医疗场所持匕首行凶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故曾某升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经江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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