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1人气:作者:未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有关要求,更好服务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做好2025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发放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2.特困人员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3.孤儿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6.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7.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
8.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认定,不重复发放补贴;曾申领过我省一次性求职补贴(原“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二、申请拨付流程
深入实行全程网办,进一步提高申请数据系统校验比例,简化优化申报凭证和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8月27日-9月19日)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注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二)学校审核(8月27日-9月21日)
各学校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信息网“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务必于9月21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通过系统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及时反馈毕业生本人。
(三)市级复核(8月27日-9月23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市级复核完成后,补贴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全省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在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督属地学校,在校内公示本校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上传公示照片或截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四)省级备案拨付资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拟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毕业生本人所填其他银行账号。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市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设立专栏、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为毕业生进行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讲解和申请指导,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主动摸清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基本信息,详细讲解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程序、时间节点和注意事项,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符合条件毕业生通知到位、应知尽知。
(二)加强配合协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残联和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审核发放和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三)规范审核发放。各市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校验,对系统审核校验不通过的,认真做好人工审核校验,按照要求严格把好佐证材料审核关。对申请人虚报冒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的,由所属学校负责追回,并由各市负责督促学校于12月底前退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要将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宣传、审核发放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佐证材料
未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的,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孤儿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在有效期内的《儿童福利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
四、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提供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与毕业生本人关系证明。
六、残疾人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由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证明需包含毕业生本人姓名、身份证号、零就业家庭情况、毕业生本人和户主的关系),或加盖公章的在人社相关业务系统查询到的零就业家庭基本信息打印(复印)件。
八、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佐证材料要求
毕业生本人本学历在读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贷款银行、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同等效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