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人气:作者:佚名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需要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车辆信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其他指标注册新能源汽车并用于租赁经营的,应当符合省、市汽车租赁(含分时租赁)相关规定。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指标证明文件中注明用于租赁车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出将新能源汽车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