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文成户口迁入条件)

时间:2022-09-24人气:作者:佚名

温州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文成户口迁入条件)

  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本县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文成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县内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因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其他类型迁入应落户城镇地区,如落户农村地区的,需要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县内乡镇之间的迁移,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

  第二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EFG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在县内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以上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含随迁人员,下同)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单独立户的落户,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亲友的,需提供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挂靠人才集体户的,提交人才办同意落户证明,下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ABCDEFG类人才落户需提供县委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可通过共享数据进行核验,下同);大专(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落户,需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前列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县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体和创业项目人员。

  2.获得县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 经县人力社保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经县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以上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者劳动合同;

  5.资格或者学历认定的证明材料:

  (1)属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的,凭县委人才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2)获得县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凭县科技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3)属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的,凭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

  (4)其他由乡镇党委政府或县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凭相关批准文件。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迁移人和被投靠人夫妻关系证明。

  (三)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四)父母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如在我县无成年子女照顾的,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落户。可凭下列材料,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和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本条规定中对于父母和子女的相互投靠,子女包括女婿和媳妇,父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第四章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县内拥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二)在县内城镇公共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并具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共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三)在县内城镇已登记备案租赁私房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

  3.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需提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内无房证明、可在租赁房屋落户,也可在县内同乡镇城镇地区投靠亲友或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在租赁房屋内落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权利人同意证明,并核查确认该该房屋未登记户口;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四)在县内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持有县内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浙江省居住证》;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6.落户地证明。

  (五)在县内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商业、办公用房不立家庭户,可在当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或者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的证明;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个人完税证明;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六)在县内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退役证明;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被录用或调入县内的在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二)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县内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军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3.军人工作证;

  4.干部或者士官的任命书;

  5.结婚证;

  6.部队出具的房屋调配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三)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引进的运动员,可凭下列材料,向引进单位集体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报告;

  3.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4.集体户户口簿和单位同意集体户落户证明。

  (四)县内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外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县内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其中省外高校学生迁回的,需当地派出所同意迁出),可凭下列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退学、肄业的凭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

  2.正常在读的需出具本人申请、学校在读和同意迁出证明(退学、肄业的凭退学文件和肄业证书);

  3.迁移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4.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5.省外高校学生,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迁移原因为大中专院校在校生迁回,不能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申请迁回)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可凭下列材料,向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户口迁移证;

  4.迁至原籍地的,提供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注销证明;迁至就业地的,提供学校就业报道单、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落户地证明;申请时父或母的户口已经迁移至新住址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将户口迁往迁移后的父或母的现家庭所在地。

  (六)在县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1个纳税年度(12个月)有实际缴纳税额的,可凭下列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 法人或股东证明;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纳税证明;

  5. 落户地证明;

  6.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3 年(36个月)的下列人员,可在县内城镇地区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获得“最美文成人”系列荣誉称号的。

  5、被评为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6、被评为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

  以上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以下材料,向县内城镇地区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可投靠县内城镇地区亲友或者落户县内城镇地区的社区集体户,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3.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凭获奖证书或或者批文;

  (4)获得“最美文成人”荣誉称号的,凭县委宣传部或县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获奖证书;

  (5)获得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凭县文明办出具的认定证明;

  (6)获得市级以上“最美家庭”的家庭成员,凭县妇联出具的认定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八) 僧尼要求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往所在寺院的,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迁移意见;

  3.市级以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证明;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九)对促进本县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凭下列材料,向县内城镇地区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县红十字会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和证书;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十条 本县户口人员在县内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一条 在县内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原因要求户口迁移,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办理;因住房搬迁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第十二条 县内户口人员与户口在县内城镇家庭户口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可申报投靠迁入。

  第十三条 县内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内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县内同一社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

  迁入地房屋已被拆除的,不予办理立户、挂靠迁入等登记(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出生登记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经实际居住已备案租赁私房。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规定所称“以上” “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01月01日起施行,《文成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文政办〔2019〕9号)同时废止。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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