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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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8〕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威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威单位(高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

  (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于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

  (三)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四)入选其他市(厅)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

  (五)已当选原威海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答辩、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单位)推荐人选。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中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经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审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审。

  (一)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推荐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总数为单数,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推荐人选答辩情况,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票确定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公示、考察期间有异议的,经查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经查没有问题的,予以保留资格。

  第十三条 经公示、考察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布,由市政府颁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为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工作津贴1500元,所需经费纳入市人才专项资金,按年发放。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停发市政府工作津贴;入选多个市级人才专项计划的,按照“就高不就低”标准享受其中一项工作津贴。

  第十六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全市专家集中休假(休养)活动,按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专家单位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跟踪记载专家的主要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考绩档案指导、监督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联系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制度。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联系专家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各区市和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威海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威海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津贴,不再享受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区市政府(管委)及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威部门、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26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发〔201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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