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人气:作者:佚名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下列规定扣减:
(一)因病费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医保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
(二)因残费用。残疾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用于最基本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以及必要的辅助器具购置、租赁费用,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三)因学费用。家庭成员中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学年教育费用(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四)必要就业成本。已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五)因灾费用。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的,按家庭成员每人3个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减;
(六)多重支出费用。对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第(一)至第(五)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减。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可扣减的其他家庭刚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