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人气:作者:佚名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谢岗镇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谢岗镇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800)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号)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3.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4.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5.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流程:
谢岗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在谢岗镇政府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会同谢岗镇公共服务办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将其申请材料报送谢岗镇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谢岗镇住建局申请复核。
(四)谢岗镇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谢岗镇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谢岗镇政府网站上公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一)申请人在谢岗镇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非谢岗镇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本市户籍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
2.毕业证;
3.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仅已婚人员提供);
6.申请人或其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7.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8.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请人在谢岗镇工作,在本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二)在谢岗镇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6.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7.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
四、新入户人员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入户人员:
(一)自《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实施之日即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谢岗镇,且户籍迁入谢岗镇未满3年;
(二)在谢岗镇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1.户口簿(审查要点:以何种原因入户,包括条件准入、企业自评、持优才卡迁入等);
2.身份证、毕业证;
3.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供);
6.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7.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8.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新入户人员正在领取租房补贴、正在享受租金优惠的,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2.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3.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4.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办理流程: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在谢岗镇政府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将其情况报送谢岗镇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谢岗镇住建局申请复核。
(四)谢岗镇住建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人情况在谢岗镇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谢岗镇政府网站上公告。
五、轮候与配租:
一、谢岗镇住建局制定配租方案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同时通过谢岗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订,具体如下:
(一)谢岗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二)新入户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三)定向批量配租的合同期为1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
三、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选房后放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视为放弃保障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谢岗镇住建局会同谢岗镇经济发展局、谢岗镇财政分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定向批量配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90%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由谢岗镇住建局评估并定期公布。
五、 具备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孤老及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或谢岗镇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务工人员;
(三)获得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务工人员;
(四)获得国家、广东省或东莞市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五)获得政府在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