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7人气:作者:未知
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和异地机动车本地报废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 属于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或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3、 属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所需携带的材料同上。车辆所有人在报废地申请结束后,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4、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 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 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5、 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7、 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注:灭失注销不可代理);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