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0人气:作者:佚名
所需证件:
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例如,来自河北的小郭和小王都在杭州上班,虽然户籍地不在浙江,但小郭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就符合在浙江省“跨省通办”的申请条件,两人可以凭小郭的有效居住证和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在小郭有效居住证发放地即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