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最低标准)

时间:2023-07-28人气:作者:佚名

新乡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最低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2、听力残疾的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注意:6个月是听障婴幼儿接受听力干预的最佳时期,因此听力残疾评残可以从6个月开始。3周岁以下儿童听力残疾4级不予办证。

标签: 听力  残疾  听觉  较好  社会生活  
展开全部内容
相关文章
本类推荐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