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0人气:作者:佚名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本省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不予受理。
持有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有效身份证件的当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视为当事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