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界定有哪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案例)

时间:2024-08-11人气:作者:佚名

刑法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界定有哪些(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案例)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五)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标签: 动植物  检验检疫  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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