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8人气:作者:佚名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罪名,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新修订的修正案将行贿对象的范围扩大,即行贿罪的对象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本罪的行贿内容则是物质性利益,而不包括非物质行利益(性贿赂),本罪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引用《民通意见》中近亲属的概念,对于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应该从形式和实质上进行判断。最后对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本罪主观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应该采取职务违背说。对于礼尚往来和感情投资应该符合我国人情交往传统而不能一概认定为本罪。同时对于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应该结合行贿人是否给予财物以及被行贿人是否"实质"收取财物进行判定。对于本罪犯罪数额参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于本罪共犯分析需要考虑行贿人、被行贿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有共同故意,从犯罪主观方面进行探讨与研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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