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7人气:作者:佚名
征收方与群众签订的协议因相关负责人更换就可以不认可之前签订的协议了吗?河南省的里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签好的协议到了履行的时候,征收方却说对这协议不知情,当初签订的协议不作数,。那么这个协议到底生效吗?征收方的说辞合理吗?接下来就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李先生就违法拆除的房屋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
李先生在淮阳县区域原有房屋一处,2006年被有关单位予以拆除,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之后李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屋根本不在拆迁规划范围内,自己的房子根本就不需要拆。便以当地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责令赔偿房屋损失。
2012年1月16日,人民法院确认当地征收方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当地征收方对此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李先生与当地征收方2012年9月19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房屋的补偿标准,待周边其他地区拆迁时,按后拆迁时的标准执行,执行时扣除原已领走补偿部分。
当地征收方届时不得以乙方曾领过补偿款拒绝按新标准补偿。甲方不履行协议时,乙方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地征收方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周围房屋征收公告。李先生认为,2012年9月19日达成协议履行条件已经具备,向当地征收方书面申请履行该协议。
征收方否认协议效力
当地征收方则认为协议不合法且履行条件尚未成就。协议上签字人不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没有权力代表征收方签字,当时的征收方负责人对此也不知情。且李先生主张明显属于一次拆迁重复要求赔偿。
2006年淮阳县改造之时,李先生自愿与当地征收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积极主动拆迁,并足额领取拆迁补偿款和奖励金,李先生已经不再具有再次要求赔偿的权利。故拒绝履行该协议。
李先生若是起诉的话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范畴?
李先生与当地征收方2012年9月19日签订协议,就被拆除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当地征收方是行政主体,行使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其与李先生通过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故该协议系行政性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涉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应当履行?
案涉协议是当地征收方在拆除李先生的房屋后,就安置补偿问题与李先生签订的,当地征收方具有相应的职权,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上加盖有当地征收方的公章,无论签订协议的人员是否为征收方工作人员,征收方相关负责人对协议是否知情,均不能否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李先生的补偿是否属于重复补偿?
当地征收方主张已经对李先生进行过补偿,李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系重复要求赔偿,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协议是在原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后重新签订,且明确约定“征收方届时不得以李先生曾领过补偿款拒绝按新标准补偿”,因此,当地征收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老工伤人员死亡有的待遇包括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用应当是按照从业人员因为工作原因死亡时候的6个月上一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50个月上一年度的
(0)人喜欢2024-04-27征收补偿不合理,应该冷静处理。收集整理资料,了解政府具体补偿文件内容,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如可以通过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并追求其法律责任,争取拿到合理拆迁补偿。
(0)人喜欢2024-04-27要想享受湖南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先申请工伤鉴定,然后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使用符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除此之外,员工在工作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交纳工伤保险。
(0)人喜欢2024-04-27根据相关的规定,有吸毒史也是能够考取驾照的,但是需要在三年以内没有再吸过毒才能够申请考取驾照,如果是长期服用依赖性的药物成瘾还没有戒除掉或者是强制隔离戒毒,还没有满三年的,都是不能够申请考取驾驶执照的
(0)人喜欢2024-04-27协议上加盖有当地征收方的公章,无论签订协议的人员是否为征收方工作人员,征收方相关负责人对协议是否知情,均不能否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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