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寻衅滋事罪最高法司法解释哪些行为不是寻衅滋事?

时间:2024-02-04人气:作者:佚名

根据寻衅滋事罪最高法司法解释哪些行为不是寻衅滋事?

一、根据寻衅滋事罪最高法司法解释哪些行为不是寻衅滋事?

1、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罪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侵占他人财物等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寻衅滋事。若实施了这些行为的公民,可以证明自己是因为婚恋、或者是债务、邻里等纠纷,才实施这些行为的,那么极有可能就不属于寻衅滋事。对于这些纠纷,即使寻衅滋事罪不成立,行为人也一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司法解释  高法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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