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强拆期限)

时间:2024-06-01人气:作者:未知

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强拆期限)

在我国房屋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也非常多,如对拆迁补偿款产生的纠纷、房屋被强拆产生的纠纷等。在征地拆迁中,补偿谈不拢,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形不少,很多当事人通常采取投诉、举报等方式,实在不行才回头走法律途径维权,却又发现法律不支持他维权了。这是为什么呢?

他们并不知道,从强制拆除发生起,有一个受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时效就不能走法律途径维权了。那么,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爱土拆迁律师团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爱土拆迁律师团这里必须提醒大家:走法律途径维权不能拖延,因为你的房屋已经事实上被拆除,征收方的工作基本搞完了。你不去起诉他们,他们只会故作不知。一旦事情拖得越久,取证就越困难,很多强制拆迁案件时间太久就容易变成历史遗留问题,非常难办。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被征收人。

二、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怎么办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同时做好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的转移和保护,对强制拆除的过程录音、拍照、录像,尤其是对拆除人员的简章等标志要进行记录,收集好征收方下发的文件,以及与征收方的交谈录音等,都是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

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以上知识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对“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强拆后,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大家不要错过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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