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协议,开个证明,就把房子拆了,是否过于任性?

时间:2024-03-27人气:作者:佚名

不签协议,开个证明,就把房子拆了,是否过于任性?

在很多人的认识中,强拆的定义是这样的,拆迁时,跟征收方就补偿的问题没谈拢,房屋直接被拆了,这才算是强拆。今天拆迁律师团给大家讲一个另类的强拆案例,不签协议,开个证明,就把房子拆迁了。如果您遇到了,一定不要上当,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拆迁没有补偿协议,一纸证明就拆房,事后补偿也没了

安徽某地的陈先生所在的村里要拆迁了,当地搞开发,周边四五个村都要拆迁。拆迁公告和补偿方案都发出来了,村民们看了补偿方案,觉得补偿有点低。但由于是政府项目,村里要求大家一定配合,于是大家就同意了。

签协议时发生了一个情况,征收方并没有跟老百姓签订协议,而是给发了一个证明来代替协议。证明上写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符合拆除条件,按照公布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一纸证明发下来,老百姓的房子就这样被拆掉了。

结果过了四五个月,补偿款一直没有发。陈先生人等都比较着急,去打听了一下,对方说政府这边暂时没有钱,让大家等一等。但是据陈先生了解,村子里面一些村干部之类的,都是签了协议,并且拿了钱的。

这样的明显对比,让陈先生等人很不服气。现在房子已经没了,怎么维权去拿到补偿呢?下面律师具体来分析本案。

律师观点:

没有签订协议,却拆了房,毫无疑问就是违法强拆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的原则。先补偿并不是说补偿马上到位,而是指老百姓和征收方要就补偿的问题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补偿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情况等。

如果在没有签订协议,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下发裁定就直接拆了老百姓的合法住房,这就是属于强拆。从上面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给的证明并不能代表征拆双方就补偿的问题已经达成了合意,更不能代替拆迁补偿协议。因此可以认定为征收方在没有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拆了房子的行为,就是属于强拆。

在此我也重复的提醒大家,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定不能让征收方拆了房子,否者等到征收方拆了房,没有协议的约束情况下,什么时候能拿到钱,那就要看征收方的眼色了。

建议:

不用跟村里扯皮,要尽快维权,避免超过起诉期限

房子已经被强拆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维权呢?

既然已经认定为是属于强拆,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

不仅可以要求征收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保证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还可要求签订完整的补偿协议,按期支付补偿款。

同时咱们农民朋友要记得征地拆迁中的时限,即在抢吃发生后,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一定不能过了期限,超过起诉期限,是无法维权的。

退让屈服拿不回补偿,一定要有维权意识

很多老百姓都有这样一种想法,觉得是政府行为,政府项目,作为无权无势的普通人,没有办法只能去接受这样的结果。因此只敢怨天怨地,满腹牢骚,但是面向拆迁方却只能屈服,把自己放在了一个尴尬的境地:屈服了,还不讨好。

我们想提醒的是,不必把自己的姿态放的这么低,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我们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面对征地拆迁中的种种情形,既不盲目乐观,但也不能过分悲观,在遇到不公平的待遇的时候,要有勇气去主动进行斗争,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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