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6人气:作者:佚名
一、无偿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无偿合同的类型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等。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作为无偿行为,立法者为赠与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赠与合同虽原则上为诺成合同,但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之前,除经公证或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之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任意撤销其允诺。受赠人忘恩 负义的,即便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赠与并取回赠与物;赠与人也不像出卖人那样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各国立法还都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损毁、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赠与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与典型的交易行为(如买卖、租赁)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差异。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可能很多人对于无偿合同并不是特别了解,实际上无偿合同是具有一些法律特征的,也就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是不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就可以直接的获得权利,作为无偿的一种行为,无偿合同主要包括有赠与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的。
一“怀孕期间”,在具体的时间节点上,通常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二“分娩后一年内”,从法律角度来讲,当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时,即为分娩;三“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终止妊娠,
(0)人喜欢2024-05-06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降低抚养费需满足下列条件:①长期患有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②因犯罪被捕入狱,无力给付
(0)人喜欢2024-05-06在离婚案件中,确定车辆的价值之后,对车辆进行分割主要有三种方式:一补偿。二竞买。三拍卖。车牌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只是区分汽车身份的标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为离婚财产的要求。
(0)人喜欢2024-05-06一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订立同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三同居财产协议处分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四同居财产协议的内容
(0)人喜欢2024-05-06无偿合同的类型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等。在无偿合同当中一般当成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也就是不需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是无偿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话,是需要根据《民法典》规定来确定。
(0)人喜欢2024-05-06一“怀孕期间”,在具体的时间节点上,通常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二“分娩后一年内”,从法律角度来讲,当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时,即为分娩;三“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终止妊娠,
(0)人喜欢2024-05-06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降低抚养费需满足下列条件:①长期患有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②因犯罪被捕入狱,无力给付
(0)人喜欢2024-05-06在离婚案件中,确定车辆的价值之后,对车辆进行分割主要有三种方式:一补偿。二竞买。三拍卖。车牌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只是区分汽车身份的标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为离婚财产的要求。
(0)人喜欢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