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人气:作者:未知
郑州市某农村拆迁征收房屋时,前院哥哥的房子按正常拆迁程序安置补偿,到了妹妹张女士的后院却被村委会告知,已婚的出嫁女只安置不享受其他补偿政策。张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农村已婚女子的根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即明律师为解读,张女士是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
出嫁女与其他村民的拆迁政策不同
张女士的祖母将自己拥有的涉案院子一分为二,前院给了张女士的哥哥,后院归张女士所以。2003年11月25日,村民委员会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协议书,同意上述张女士祖母名下的宅院前院归谢志强使用,后边归张女士使用。
2016年5月21日,该农村片区进行改造工作。2016年5月28日,拆迁指挥部与张女士的哥哥签订了补偿协议,针对哥哥使用的前院对其进行了安置补偿,到了张女士这里却被告知根据《关于〈中原新区天王寺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张女士不服,凭什么我的安置政策和别人的不一样呢,就因为性别不同吗?
村里拟定的《补充规定》不合理,也必须遵守吗?
首先本案中,区政府并不否认张女士对案涉宅基院享有安置补偿利益,而是坚持认为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第二条第4项规定的标准,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村组规划的已婚且户籍户籍在天王寺村的女儿的宅基院,定时间内签约的可单独按人口安置,但不享受其他一切奖励政策。”
对张女士进行补偿安置,但实际张女士登记结婚的日期是2015年7月7日,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在无其它正当事由排除张女士适用《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张女士作为案涉宅基院的合法使用人,其享受到的安置补偿利益总体上不能明显低于《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
所以,区政府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对张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其次,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当做到男女平等,上述补充协议带有浓重的重男轻女的色彩,这种拆迁方案涉嫌违反宪法当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同时即明律师提醒大家,遇到拆迁,不应该因为出嫁与否而被区别对待,在安置过程中,只要户口仍在村集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普通户享受同样的补偿与安置。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如果已经领取了离婚证,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双方就算真的离婚,即使双方当初协商的是假离婚,也不能以此为由撤销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后
(0)人喜欢2024-04-25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已符合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提供的证明,来证明对方下落不明的事实。
(0)人喜欢2024-04-25分公司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当中明确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需要领取相关的营业执照,虽然说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签订
(0)人喜欢2024-04-25不是。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但永久基本农田并不是永远不能征收的农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
(0)人喜欢2024-04-25不合理。涉及拆迁补偿的,应当做到男女平等,上述补充协议带有浓重的重男轻女的色彩,这种拆迁方案涉嫌违反法律当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0)人喜欢2024-04-25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如果已经领取了离婚证,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双方就算真的离婚,即使双方当初协商的是假离婚,也不能以此为由撤销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后
(0)人喜欢2024-04-25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已符合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需要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提供的证明,来证明对方下落不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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