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4人气:作者:佚名
哪些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
1、“普通赌场”的开设“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接受参赌者的投注,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获取多数参与者的财物,实现其营利目的;
第二种形式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场的场所、工具与服务,通过抽头渔利、收取佣金或高额的场地费、设备使用费的行为。
2、“网络赌场”的开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在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或者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同时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结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罪认罚后,辩护人依然可以做无罪辩护。认罪认罚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态度、选择。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的签字不能代表辩护人对其内容的直接或间接认可、同意。
(0)人喜欢2024-01-04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界限。区别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关键在于侵占的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
(0)人喜欢2024-01-04二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第二,犯罪的客体不同。第三,犯罪的对象不同。
(0)人喜欢2024-01-04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两罪相区别:在犯罪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是一般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在客观方面,诈骗
(0)人喜欢2024-01-041、“普通赌场”的开设“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2、“网络赌场”的开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0)人喜欢2024-01-04认罪认罚后,辩护人依然可以做无罪辩护。认罪认罚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态度、选择。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的签字不能代表辩护人对其内容的直接或间接认可、同意。
(0)人喜欢2024-01-04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界限。区别职务侵占罪与一般侵占单位财物行为的关键在于侵占的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
(0)人喜欢2024-01-04二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犯罪的主体不同。第二,犯罪的客体不同。第三,犯罪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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