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6人气:作者:未知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杭州市A房产为小明、小花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A房产归小明所有,剩余贷款由小明承担。婚内小花个人欠小刚的120万债务,由小花一人承担。
离婚后,因为房产有房贷没还完,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A房产依然登记在小明、小花两人名下。120万债务到期后小花没有偿还,于是小刚向法院起诉小花,要求小花偿还120万债务,并对A房产进行查封保全。
小明拿着双方离婚协议,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房屋是自己的,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小明和小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了A房屋归小明所有,但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A房屋产权份额尚未变更至小明名下,在小花对外存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小刚作为小花的债权人,要求对小花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小明和小花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小刚的效力。小刚不仅可以保全查封A房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还可以对A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李晓娟律师对本案的解读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双方没有对A房产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小明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小花作为房屋登记产权人,小刚有理由相信该房屋为小花的财产,此种情况,小刚为善意第三人。
小明和小花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小刚可以就自己的债权查封和执行小花名下的房产。
杭州婚姻律师支招:风险提示及建议
协议离婚作为我国重要的离婚方式之一,法律规定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必须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共同房产,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分割方式。
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很多人离婚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依然登记在双方或原产权人名下,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风险。
比如,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方拿着离婚证和房产证擅自出售房屋;
比如,产权登记人将房产抵押,产生负债;
比如,产权登记人有债务,债权人有可能会查封、执行这套房产
……
这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善意的,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一方可能会丧失房屋权利。
婚姻律师建议:权利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按照协议配合过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使不配合,权利人可以拿着法院判决书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在开庭前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的,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没有发现新的犯罪行为,法院发现以后,法院也有权利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要求对新的犯罪行为补充侦查。
(0)人喜欢2024-03-06所有的发明并不是均为职务发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是有非常明确的范围规定的,比如说在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的,以及交货本职工作之类的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的话,都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0)人喜欢2024-03-06网络侵犯公司名誉权需要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当然了,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7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还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相关的损失。
(0)人喜欢2024-03-05大股东股权拍卖后的结果是属于一种违法的情况,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一些股东的股权转让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其他的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拍卖的话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所以两者是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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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喜欢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