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31人气:作者:佚名
赣州经开区全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一、赣州经开区范围内全域(包含乡(镇、街道)、科技城指挥部办公室、高铁新区服务中心)、全年(包含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赣州经开区范围内不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得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酒店、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物业应当告知居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按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六、违反规定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补充内容:烟花燃放相关处罚内容:
《规定》要求,在禁止燃放区城燃放烟花爆竹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此外,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是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是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四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