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1人气:作者:佚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春节烟花爆竹燃放重要提示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让广大市民群众安全过年、喜庆过年,经市政府同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禁放区域内设立4处集中燃放点(具体地点附后),集中燃放点以外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集中燃放时间
2月9日(除夕)12时至2月10日(初一)凌晨1时;
2月10日(初一)至2月16日(初七),每天17时至23时;
2月24日(正月十五)17时至23时。
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集中燃放地点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燃放地点示意图
三、安全提示
1. 各集中燃放点根据现场安全环境,配售不同品类的烟花爆竹,拒绝外带烟花爆竹。
2. 各集中燃放点周边,按照安全标准规范设置烟花爆竹供应点,请市民群众现场适量购买,现场燃放完毕后,不得将剩余的烟花爆竹带出集中燃放区。
3. 燃放时,请市民群众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疏导,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采取危险方式燃放。
4. 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安全燃放。
四、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违规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邮寄携带】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行为追究】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金龙湖发布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MhT4SNh8eo-A8WrJnAgk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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