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人气:作者:未知
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污染、发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南宫市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南宫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南宫市全域范围内,不论城区和农村,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销售和非法储存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电视台、网络公众号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外地返乡人员私自携带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各村(居)组织要提前通知在外经商务工人员,不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南宫,凡未通知到位造成燃放后果的,倒查基层组织和燃放者的双重责任。
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销社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监督举报电话
南宫市公安局:110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5058365
南宫市城管局:1231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12369
九、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从自己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南宫良好环境。
十、本《通告》自即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南宫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南宫市全域范围内,不论城区和农村,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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