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刺激!上海街头上演“大片”:轿车碾压着电瓶车,疾驶100多米,车下火花四溅...

时间:2024-06-23人气:作者:佚名

太刺激!上海街头上演“大片”:轿车碾压着电瓶车,疾驶100多米,车下火花四溅...

白色轿车碾压着电瓶车一路疾驶100多米,风驰电掣、火花四溅。


白色轿车碾压着电瓶车一路疾驶100多米

这刺激眼球的画面并非电影里的情节,而是真实发生在上海松江的一条马路上。

白色轿车司机为什么会如此疯狂?被推行的电瓶车骑车人又是生是死?

4月4日清晨5点多,天刚蒙蒙亮,一个自称钱风的男子电话报警说,他刚刚亲眼目睹了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蹊跷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现场,这个钱风一连报错多个路名。民警在反复核实后确定,钱风口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在松江区的明兴路、陈春路路口。


交警赶到事发现场后,发现周围有几名男子正在窃窃私语

路口的人行横道线上,白色轿车格外扎眼,车下的黑色电瓶车已经动弹不得。但蹊跷的是,车内车外没有任何当事人向民警反映情况,而一旁的人行道上,倒是围拢着五六名男子正在窃窃私语。

驾车人是谁?骑车人又去了哪里?

对于民警的这些问题,在场的男子都默契地陷入了沉默。但民警很快发现,报案人钱风也在围观人群中,不过,他此时身上冲天的酒气扑面而来。

一身酒气的钱风对于事故的情况,倒是能描绘一二。他言之凿凿指出,人堆中身穿黑色T恤、那个自称陈小明的男子,就是白色轿车的驾驶员。当民警问起是否是他开车的时候,这个陈小明变得一声不吭。不过,他身上的酒气已经瞒不住人了。


钱风称人堆中身穿黑色T恤、那个自称陈小明的男子,就是白色轿车的驾驶员

测试结果表明,陈小明此时身体里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为78mg。面对实打实的测试结果,陈小明这才开了口,但坚称绝非他开的车。民警通过查询机动车车辆信息却有了惊人发现:这辆白色轿车的车主不是别人,竟然是报案人钱风。

到了这时,钱风才坦言,他和陈小明不仅是同事,而且这天的早些时候,他们是在一起喝的酒。这就奇怪了,既然是一起喝酒,钱风应该对陈小明喝酒的事实再清楚不过了,那么,他为什么会同意陈小明酒后驾驶他的轿车呢? 对于警方的这个疑问,钱风始终在顾左右而言它。


警方对钱风也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

考虑到钱风也可能涉案,民警也对他依法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但来来回回折腾了至少五六次,钱风的酒精测试结果才姗姗来迟。数据表明,钱风体内每100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竟然达到了163毫克,甚至已经超出了醉酒标准的两倍。

很快,民警找到了事故画面,也就是我们在开头看到的那幕。但显然的是,从这组画面来看,不仅无法还原电瓶车被撞击时的画面,而且,关于谁是轿车司机依然无法认定。那么,钱风和陈小明之间,到底谁是司机?究竟谁在说谎呢?

民警查询电瓶车牌照信息后发现,这辆车属于一个叫刘昌的男子。出人意料的是,这个刘昌也在事故现场,但自己的电瓶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刘昌不仅没有第一时间站出来,而且还说自己没有骑车上路。那么,他的电瓶车为什么会到了马路上,最后又莫名其妙到了白色轿车的车轮下?对此,刘昌也一直在闪烁其词。

在对白色轿车进行彻底搜查后,民警在主驾驶座位下找到了一张似乎是被人刻意藏起来的存储卡。大家很快发现,这就是车子行车记录仪里的存储卡。

记录仪画面显示,有人似乎是在一个停车场上了车。随后,此人驾车一路开过明兴路明中路后,靠边停了下来。



图为行车记录仪画面

停车大约5分钟后,记录仪画面有了变化,身穿黑色T恤的陈小明和刘昌出现在了车头右侧。没多久,陈小明做出了奇怪的举动。只见,他将刘昌的电瓶车挪过来放在车头。此时,谁都没想到,没过多久,开车人就一脚油门,启动了车辆。

行车记录仪排除了陈小明开车的可能,也彻底揭穿了钱风的谎言,醉酒的钱风就是事故车真正的驾驶员。那么,陈小明怎么会做出螳臂当车的奇怪举动呢?

原来,陈小明、刘昌和犯罪嫌疑人钱风三人,此前都在同一个广告公司就职,而且住在同一个员工宿舍,三人在4月3日这天晚上一起喝酒吃烧烤,酣饮到了第二天早上4点多,刘昌骑着电瓶车去买早饭,而钱风原本也没想开车回去,而是用手机叫了一辆网约车,准备和陈小明一起乘车回宿舍。

钱风说,等车的时候,他临时给嘉定的一个朋友打去电话,没想到,对方叫他一起去玩。于是,酒精已经上头的钱风径直下了网约车,决定开自己的车去找朋友相聚。而陈小明搭乘网约车回了宿舍门口后,又担心钱风醉酒驾车有危险,他想方设法把钱风约到了小区门口,又拉上刘昌,两人准备再劝一劝。但让他俩没想到的是,醉酒的钱风始终坐在车里不肯下车。为了阻止钱风继续开车,陈小明最终将电瓶车放到了钱风的车前。

醉酒的钱风压根没有意识到,自己到底遭遇了什么事,他主动报了警。而当民警抵达现场调查时,钱风马上就意识到自己醉酒驾车肯定会有麻烦,于是将开车的责任全部推到了陈小明的头上。

目前,犯罪嫌疑人钱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松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文来源: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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