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人气:作者:未知
▲罗女士和母亲一起照顾小源 图据南国早报
红星新闻记者丨蔡晓仪 王涵
编辑丨郭庄 责编丨官莉
一场鼻内镜下腺样体切除术,改变了3岁男童的小源未来。 术后被诊断为“混合型脑瘫”的他,一入夜,强直性脊柱炎和癫痫带来的痛苦让他止不住嚎啕大哭,母亲和外婆只得轮番起夜照顾。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显示,小源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等。 因“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2023年1月20日,涉事的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下称桂医二附院)被临桂区卫健局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 觉得上述行政处罚太轻,罗女士在对桂医二附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对临桂区卫健局的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6月26日,罗女士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后,罗女士的上诉被驳回。罗女士表示,未来不会放弃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护小源的权利。
▲小源术前照片 家属供图
男童鼻内手术后脑瘫
涉事医院被临桂区卫健局警告罚款
2022年7月12日,广西桂林3岁男童小源在桂医二附院被诊断出腺样体肥大。然而,术后却发生意外,目前无法用语言交流。“也就是俗称的脑瘫。”小源母亲罗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
小源本应该拥有一个健康且光明的人生。其家人提供的一张他术前在小区玩耍的照片显示,小源帽子反戴、身着白T恤,一只脚踏在滑板车上,眼里充满了好奇。而在术后的视频中,因为强直性脊柱炎和癫痫,小源身体绷紧,靠在母亲的双腿上,双目无神,不停地嚎哭。他的父亲,在去年除夕选择“逃离,净身出户”,失联至今。
桂医二附院出具的麻醉随访记录单显示,当时小源被施以“气管插管全身麻醉”,全身麻醉状态“无法评估”,麻醉后特殊情况“无”。“会诊申请单”显示,小源术后转入复苏室。复苏后发现四肢肌张力高,四肢抽搐。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日18时许,小源被转到儿科普通病房,半小时后嘴和鼻子突然喷出大量血液,并伴随强烈的抽搐,医生对孩子进行了抢救。转院治疗半年后,2023年1月24日的出院记录显示,小源被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症状性癫痫等。
2023年1月20日,因“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涉事的桂医二附院被临桂区卫健局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
▲涉事医院被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
但这并不能让家属满意,“仅警告罚款了事,对责任人无处罚信息,医院连分都不扣。”随后,罗女士对桂医二附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院方在小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过错,导致3岁儿子遭受巨大痛苦,给家庭带来巨大打击,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8月14日,罗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该民事诉讼已于4月27日进行第一次开庭,目前正等待医疗鉴定机构是否接件的回复。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临桂区政府:其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与此同时,因不服临桂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3月17日,罗女士向临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卫健局重新调查。罗女士称,去年手术结束半个月内,她曾几次向临桂区卫健局投诉院方违法违规问题。在与院方协商无果下,5个月后,她再次要求临桂区卫健局对医院进行调查,后临桂区卫健局于2022年12月12日成立调查小组进行核实。“目前,作为关键证据的医院视频后续被覆盖。”罗女士说。
被申请人临桂区卫健局则称,罗女士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不明确,临桂区卫健局依法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当予以维持,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6月14日,行政复议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认为,临桂区卫健局依法受理立案调查,且作出书面答复,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本案中,如申请人罗女士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直接影响其索赔的权利等理由进行举报投诉,进而申请本次行政复议,均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临桂区卫健局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罗女士向医疗机构索赔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罗女士不具有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最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驳回了申请人罗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建议,患者向医疗机构索赔系民事纠纷,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家属对卫健局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不予立案,二审维持原判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6月20日,罗女士向临桂区人民法院就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行政诉讼。此后,临桂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她需分两案诉:一案诉行政复议事项,需提交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诉临桂区卫健局,提交至临桂区人民法院。
6月26日,罗女士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罗女士认为,临桂区卫健局作为主管机关,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临桂区卫健局于2023年2月16日在临桂政务网站上公布对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处罚结果,并责令被起诉人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6月30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罗女士对诉临桂区卫健局一案作出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一定条件,临桂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系针对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起诉人非行政相对人。另,从被诉行为的内容来看,未对起诉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影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予立案。
记者注意到,与上述行政复议申请类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临桂区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际影响,行政复议机关此前亦据此否定了原告监护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桂林中院驳回上诉
随后,罗女士在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认为,临桂区卫健局对其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将会直接影响监护人向医院索赔的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卫健局未查清违法事实情况下作出了行政处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有权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和处理结果提起诉讼。
2023年8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以“当事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为由,驳回罗女士的上诉申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程序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内容,当事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虽是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但上诉人提起的“要求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本质上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延续状态,是上诉人在救济方式上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表现。
因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女士的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8月14日,罗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就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行政诉讼另一案,目前已收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将于8月30日开庭。几次申请重新调查被驳回后,罗女士表示,未来不会放弃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护小源的权利,“不管怎么样,我都要全力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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