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支水弹枪被认定为枪支:玩具店主一审被判缓刑,已上诉

时间:2024-02-01人气:作者:未知

十支水弹枪被认定为枪支:玩具店主一审被判缓刑,已上诉


警方退还给聂鹏立的枪口比动能未超标的水弹枪

在成为玩具店主之前,“90后”小伙聂鹏立当过保安、送过外卖。2020年下半年,在家待业半年的聂鹏立开了一家玩具店,销路较好的水弹枪逐渐成为他的主营产品,这些他眼里的玩具最终改变了他的命运。

2024年1月31日,澎湃新闻从当事人处了解到,该案已于2023年12月28日一审宣判。甘肃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给聂鹏立帮忙的另一被告人刘新被“判二缓三”。


聂鹏立和刘新一审被判缓刑,图为判决书截图

一审判决书显示,武威警方共从聂鹏立处查扣各类疑似枪支98支,并对其中符合鉴定条件的69支进行了鉴定,最终10支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被认定为枪支。这10支超标水弹枪枪口比动能最大的为2.464J/cm²,最小为1.810J/cm²。

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此后,各地在处理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时,不再唯枪支数量论。内蒙古、广东、江苏等地多起枪口比动能超1.8J/cm²的涉枪案被不起诉或判无罪、免予处罚。

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检印发一份会议纪要,将上述“两高”批复精神具体化,其中明确“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当然,浙江的规定无法规制甘肃的案件,但仍可作为处理同类案件时的一个参考。

一审时,聂鹏立、刘新的辩护律师均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其中,聂鹏立的律师周玉忠从1.8J/cm²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枪支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所谓涉案枪支充其量是不合格的弹射模型产品而非枪支,本案无犯罪事实。一审宣判后,聂鹏立、刘新不服判决,均已提起上诉。

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此案涉及上下游人员较多,但目前只有他和刘新二人一审宣判。


吸水弹的不同状态,左为未吸水时,中间为吸水泡发后,右为破碎的吸水弹

玩具店主被判缓刑

2023年12月28日,甘肃武威凉州区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作出判决,河南男子聂鹏立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的“挑担”刘新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因同样的罪名被“判二缓三”。

导致聂鹏立、刘新二人获罪的是10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J/cm²的水弹枪——从2020年下半年起,聂鹏立经营一家名为“小大人”的玩具店,起初各类玩具都有,后来销路较好的水弹枪逐渐成为其主营产品。聂鹏立介绍,他主要是通过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水弹枪视频,和有兴趣购买的顾客添加微信然后进行交易,通过快递发货。

水弹枪是近年来在军迷和Wargame玩家群体中的主流“装备”,在社交平台上,“发射器”是玩家们对水弹枪的隐晦称呼,而在一些水弹枪生产厂商的检测报告中,水弹枪被称为弹射模型枪,因为其生产所依据的标准为《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GB/T26701—2011)。


为了测试售卖水弹枪性能,聂鹏立让刘新下单购买测速仪,但还没使用他们便被抓了

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有甘肃武威买家李某明从他这里买了3支水弹枪,后来其中2支坏了,买家便准备寄给他维修,结果当地快递公司报警,导致案发。判决书显示,2022年12月24日,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明购买的3支疑似枪支进行鉴定,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²,应认定为枪支。此后的12月28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李某明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

之后,李某明的上线聂鹏立进入警方视线。2023年3月8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对聂鹏立等7人非法买卖枪支案立案。当天,武威警方在河南周口扶沟县聂鹏立租赁的房屋及仓库内查获扣押各类疑似枪支98支。

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符合鉴定条件的69支扣押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其中12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且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认定为枪支。2023年4月14日,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12支枪支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为其中10支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认定为枪支。

2023年3月11日,聂鹏立、刘新等人被刑拘。聂鹏立介绍,卖给李某明水弹枪的是他的连襟刘新,而除了他和刘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帮过忙的许某(聂鹏立妻子)、许某某、赵某某、史某某、聂某某5人也被刑拘,不过许某等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而聂鹏立、刘新则在2023年4月18日被批捕。

于是,始终认为水弹枪是合法玩具的聂鹏立,从玩具店主变成了涉嫌贩卖枪支的违法商贩。

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他的玩具店开在一所学校附近,货品都公开摆放着,当地有关部门也曾上门查看过,但认为他售卖的是玩具便没再管。他发货也是走正规快递公司,他还给快递公司提供过营业执照,产品检测信息等材料,也演示过水弹枪,快递公司也认为是玩具,便给他正常发货。



聂鹏立在微信上回答部分网友的咨询

一审两人均被判缓刑

武威凉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鹏立、刘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10月9日向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武威凉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聂、刘二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根据《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认为,聂、刘售卖枪支的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畸重,建议判处被告人聂鹏立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新判处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审理中,聂鹏立和刘新均认为自己无罪,他们认为自己所售水弹枪是玩具,否则不会实名注册抖音等并发布视频宣传引流。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两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律师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意见,因二被告人所销售的的疑似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²,根据《枪支管理法》及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认定为枪支,二被告人对部分枪进行改装后大量销售,二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但对二被告人的处罚上,其所售卖的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且被告人主观上均是以仿真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其发射物为水弹,致伤力较小,客观上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理。

2023年12月28日,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鹏、刘新均被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聂鹏立“判三缓四”,刘新“判二缓三”;对被告人刘新向李某明买卖枪支的赃款共计66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虽然一审判决的刑期远低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聂鹏立和刘新均不服判,双双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他们无罪。其主要上诉意见与一审时律师辩护意见相似。


警方出具的解除扣押决定书

律师:水弹枪应由《产品质量法》规制

一审时,聂鹏立和刘新的辩护律师为二被告人均进行了无罪辩护。其中,聂鹏立的律师周玉忠的辩护词逾3.5万字,其从1.8J/cm²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枪支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阐述,为聂鹏立作无罪辩护。

周玉忠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开,不得作为刑事鉴定和办案的法律依据,据此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此追诉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本案10支水弹枪的枪口比动能值最高仅2.258J/cm²,不是《枪支管理法》中“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因而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水弹枪一直在多个网络平台公开交易,与其他玩具无异,与枪支贸易的隐蔽性、暴利性、危险性截然不同,属于生活贸易自由,聂鹏立等人也无涉枪犯罪故意。

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模型产品归《产品质量法》而非《刑法》调整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而非公安机关主管,依法必须宣告无罪。他的依据之一为,原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曾在2015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吸水弹软弹枪的消费预警》,指出市场上的水弹枪存在的“产品缺陷分析”。

上述预警称,经中心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发现,吸水弹属于小零件,且其材质为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是一种带有强亲水性基团材料经交联形成网状结构的吸水树脂,其膨胀率超过现行国家玩具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部分软弹枪的吸水弹弹射动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如果弹射动能过大,吸水弹在打到人体后,可能导致冲击伤害。如果击中眼睛等部位,可能会造成眼球挫伤等更严重的伤害。

据上,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市场民用产品,属于原质检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归《产品质量法》调整,而非公安部主管、由《枪支管理法》调整。上述预警所述均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弹射动能过大是弹射模型质量不合格的表现,以《产品质量法》调整即可解决,无需直接用《刑法》调整。

相关证据显示,本案涉案部分水弹枪厂家生产所依据的标准为《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GB/T26701—2011),属于供14岁以上人群玩耍的弹射模型产品。《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规定:模型是指“外形或功能仿真度较高且做工精细的供14岁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收藏、玩耍或使用的产品。”动态模型指“具有驱动机构的模型产品”。弹射模型是指“采用预定的蓄能或非蓄能方式发射弹射物体的动态模型产品”。

同一检材多次鉴定,结果相差巨大

除了上述辩护意见,关于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的鉴定依据、过程及结果,也引发律师质疑。

周玉忠指出,吸水弹不是枪支弹丸,涉案水弹枪无适配弹丸测试,用水弹直接测试比动能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吸水弹材质为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是一种网状结构的吸水树脂,属于软质化工品,水弹表面由凝胶包裹,接触人身或硬物质就会碎裂成渣。而《枪支管理法》《GA/T1506—2018法庭科学枪弹痕迹检验术语》等规定的制式或非制式枪弹中,也不包括吸水弹。

在对李某明处查获的3支枪形物的检验中,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01检材经3次鉴定测试,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25J/cm²、2.38J/cm²、2.89J/cm²;经2次复核检测,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1J/cm²、4.61J/cm²。对02检材经3次鉴定测试,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88J/cm²、4.34J/cm²、3.00J/cm²;经2次复核检测,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10J/cm²、5.08J/cm²。对3号检材经3次鉴定测试,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48J/cm²、3.01J/cm²、2.62J/cm²;经2次复核检测,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63J/cm²、3.96J/cm²。

此后,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全案超标的10支枪形物重新鉴定,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13J/cm²、1.883J/cm²、1.938J/cm²、2.094J/cm²、1.948J/cm²、2.070J/cm²、2.026J/cm²、2.464J/cm²、1.810J/cm²、2.258J/cm²。

前后对比,误差巨大。周玉忠认为,这种鉴定不科学亦不可靠,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浙江:大于1.8J/cm²小于5.4J/cm²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枪支鉴定标准与普通民众的预见性合认知存在不小差异,加之多起“假枪真罪”案引发舆论关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上述批复表示,对于非法买卖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不过,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贯彻上述批复精神,又成了新的问题。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枪支认定标准,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其他地区虽未像浙江一样出台上述具体规定,但亦在实践中对“两高”批复进行贯彻落实。多起枪口比动能超1.8J/cm²的枪案当事人被不起诉或判无罪、免予处罚,周玉忠在为聂鹏立辩护时亦引用举证。

如,呼和浩特市张某某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该案涉案的超标枪形物3支,比动能为1.99J/cm²、1.804J/cm²、3.18J/cm²,法院认为这些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极低,属于仿真玩具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故作无罪判决。2020年12月,江苏江阴检察院对买卖5支BB枪(枪口比动能在3.47J/cm2至7.39J/cm2间)的沈某某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其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2022年7月,广州市民莫某某持有6支BB枪案(枪口比动能1.95J/cm2至10.03J/cm2间),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免予处罚判决。

澎湃新闻采访水弹枪商家、玩家得知,吸水弹本身的质量、浸泡方式及时长等因素,都会影响水弹发射效果,有的会在“弹夹”内破碎,有的会在“枪膛”内破碎。

理想状态下,一颗吸水弹完全吸水后直径大约7毫米,重量为0.2克。在这一数据下,枪口初速在85米左右时,枪口比动能在1.8J/cm²。曾有水弹枪玩家将水弹填装在金属管中吹射,初速达每秒30米,“枪口比动能”为0.23J/cm²,而仿真枪判定标准之一为枪口比动能大于0.16J/cm²。

为了避免所售水弹枪超标,聂鹏立在2023年2月20日下单网购了一台测速仪,商家于2月26日发货,他收到货后还没来得及使用,便因案发被抓了。

聂鹏立的上游供货商亦有多人被抓,其中一名广东供货商詹某某告诉澎湃新闻,他和他的一名工人被抓,两人现在都是取保状态,他被批捕,他的工人未被批捕。而致使案发的李某明表示,他当初买水弹枪是给他儿子玩的,被抓后当天就被取保了。

除了10支被认定为枪支的水弹枪外,一审判决出炉前的2023年12月28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出具解除扣押决定书,向聂鹏立返还了88支水弹枪,解除扣押理由为“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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