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人气:作者:未知
根据《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购买流程
承购人选购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根据自身住房支付能力,自行选择按60%、70%、80%的比例购买不动产份额,剩余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出售人及双方的不动产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明确,并作为承购人增购不动产份额的依据。
承购人选购共有产权住房后,应当与出售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验收、销售价款及支付方式、共有权人及所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权利义务等事项。承购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承购人。
承购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自愿放弃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其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失效。原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未按期退回的,出售人应当解除与承购人签订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