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4人气:作者:佚名
桂林市毕业生就业创业奖励和补贴政策清单
毕业生篇
(一)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0773-2276312
(二)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咨询电话:0773-2815585
(三)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应届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咨询电话:0773-2822542
(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对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3600元/年·人(不足一年的按月折算为300元/月·人)。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773-2823560
(五)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届毕业生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届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3)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应届毕业生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咨询电话:0773-2822542
(六)桂林市“留桂兴业奖”。
对引进至我市重点企业并在桂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且获得全日制硕士和学士学位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咨询电话:0773-2818605
(七)青年“驿站”服务。
对于非桂林籍的外地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桂林求职,在桂林没有固定住所,可到市青年人才驿站或市人才公寓申请免费公寓居住3天。
咨询电话:0773-2888862
(八)技能进阶奖。
鼓励企业在职技能人才进阶。
在《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实施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桂林企业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人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咨询电话:0773-2899352
(九)学历提升奖。
支持企业青年人才学习深造。
在《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实施后获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项可与《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咨询电话:0773-2899353
(十)职称晋升奖。
鼓励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专技人才进阶。
在《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实施后取得正高职称,且与桂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项可与《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咨询电话:0773-2899353
(十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服务期不足3年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等同一单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第3年服务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补充办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
(十二)“三支一扶”生活补贴。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国家补助每人每年3万元,自治区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享受每人每年500元的交通补贴。
服务单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岗位津贴,落实食宿等生活保障;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为在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咨询电话:0773-2888156
(十三)“西部计划”补贴和政策支持。
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补助每人每年30000元,自治区补助每人每年5000元,自治区财政承担西部计划志愿者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服务单位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并给予一年一次探亲往返实报实销,首次到岗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安置费(或购买同等价值的物资)。
服务单位为志愿者购买单项最高保额不低于80万的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提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不超过3年,符合相应条件,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为事业编制人员。
咨询电话:0773-2888862
二、企业篇
(一)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桂林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全日制)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中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咨询电话:0773-2891776
(二)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咨询电话:0773-2891776
(三)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咨询电话:0773-2891776
(四)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场地、水电、物业补贴。
对入孵经营主体(孵化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并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不超过15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773-2815585
(五)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773-2815585
(六)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补贴。
对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咨询电话:0773-2815585
(七)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对经评审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再拨付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咨询电话:0773-2815585
(八)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依法在桂林参加社会保险,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以上年度12月底全年缴费人数为基数,与本年度12月底全年缴费人数相比较增加人员的数量。(如:某企业2019年12月末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人数为100人,2020年12月末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人数为110人,则该企业2020年新增岗位10个)】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
企业人均缴费基数以申报期内当年该企业人均缴费额度为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咨询电话:0773-2823560
(九)创业孵化平台奖励。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的相关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咨询电话:0773-2822906
(十)企业纳才奖。
对在我市招录青年人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2021年市领导联系的重点工业企业)。按每招收1名青年人才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引进对象仅奖励一次。
咨询电话:0773-2818605
(十一)引才举荐“伯乐奖”补贴。
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桂林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每引进1人按以下标准奖励:第一类人才50万元;第二类人才25万元;第三类人才10万元;第四类人才5万元;第五类人才2万元;第六类人才1万元。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桂林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对同一引进对象,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只奖励一方。
咨询电话:0773-2822906
(十二)“丹桂育才”企业奖励。
鼓励市属企业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存量人才在《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实施后获得《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述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所在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类人才200万元;第二类人才50万元;第三类人才4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
咨询电话:0773-2822906
(十三)企业高级技师津贴。
对企业引进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500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本项可与《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咨询电话:0773-2822906
(十四)企业培养高级技师补贴。
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并对获得前3名奖项的人才所在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咨询电话:0773-282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