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人气:作者:佚名
禅城区公租房申请材料
禅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身份户籍材料,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申请的还须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凭证;
(三)住房材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
(四)收入材料,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年上一年度的收入凭证,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纳税申报收入材料。未成年人、在读全日制本科以下学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退休金的人员无需提交;
(五)资产材料,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股票、基金、存款等的材料;
(六)诚信承诺书、监护人承诺书、委托书、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其他材料(本条款材料如有应提供):
1.本市居住证,外市户籍人员提供;
2.本市学生凭证,外市户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提供;
3.兵役登记凭证;
4.宅基地分配凭证,农村户籍人员提供;
5.农村股份分红凭证,农村户籍人员提供;
6.婚姻登记凭证,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配偶已故材料;
7.抚养、扶养凭证;
8.经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人员供养凭证;
9.参战凭证、烈士家属凭证、因公伤残凭证、残疾军人、其他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证等;
10.残疾、重大疾病凭证,提供残疾证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凭证;
12.房屋鉴定报告,自有住房属危房的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13.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涉及房屋产权归属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14.房屋征收合同书,房屋因征收的提供。
上述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提交不齐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禅城区稳定就业的无房人员和新市民的公租房的审核、配租等,由镇(街道)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面向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制定,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也可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制定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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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禅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一)受理。
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到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资料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予以确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件,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的资料,待资料补齐之后,重新进行申请。
受理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料报送至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收入、资产和住房等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全面录入市级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受理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初审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于资料不齐全的由各镇(街道)负责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建立的多部门联动审核机制获取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户籍、收入、车辆等情况信息并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告知结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终审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结果确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终审结果后10天内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异议申诉结果通知书。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予以登记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