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2人气:作者:佚名
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指自然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具体纳入保障范围费用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2)基本医疗保险先行自付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按55%的比例纳入;
(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100%的比例纳入。
以上纳入保障范围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限价以上费用;
(2)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发生的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降低支付比例而减少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