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5人气:作者:未知
一、常州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及其受理机构
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市本级的,在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1 号楼 C区工伤业务窗口申请。
注册地为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已开通网上办理,可登陆江苏人社网办服务大厅后选择“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模块办理。
单位或个人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对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常州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 (康复)服务机构名单:
为维护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和《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常州市市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二、温馨提示
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2、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3、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的,需提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申请手续,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长期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
三、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3)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材料;(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5)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鉴定书)原件;(6)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