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人气:作者:未知
根据上级政策,在招生入学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1、烈士;
2、因公牺牲的军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
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
4、全国劳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对秦淮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
5、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等子女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注:照顾政策对公办小学和民办小学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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