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宜昌宜都失业保险金调整通知 宜都市失业金标准

时间:2024-04-16人气:作者:未知

2024宜昌宜都失业保险金调整通知 宜都市失业金标准

  2024宜昌宜都失业保险金调整通知

  一、调整时间

  自2024年2月1日起,上调至1755元/月,较之前每月增加270元。

  二、申请对象

  申请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特别说明: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由经办机构按照“一事联办”工作流程直接办理失业登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事联办事项

  1.失业保险金申领;

  2.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

  3.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失业保险待遇社保卡发放:

  5.失业登记;

  6.《就业创业证》申领;

  7.职业介绍;

  8.技能培训。

  四、失业保险金当前月标准

  1755元

  五、失业人员代缴基本医疗当前月标准

  422.5元

  六、待遇期限

  根据参保年限确定。计算方法为缴费年限(足年)*2+1,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缴费记录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领取最长时限不能超过24个月。

  七、线上申请方式

  1.通过手机支付宝APP:

  市民中心→社保→社保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选择参保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2.通过手机微信APP:

  我→服务→城市服务→办事大厅→社保→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我的社保卡→失业就业和劳动人事服务→失业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

  3.通过手机电子社保卡APP或微信小程序:

  认领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选择参保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4.通过手机12333APP:

  进入首页“服务”栏目,点击“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后续按流程操作即可。

  5.通过电脑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进入首页,点击“失业保险”页面→“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后续按流程作即可。

  6.通过电脑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

  http://zwfw.hubei.gov.cn/进入首页,点击“特色服务”右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入“社保网上申报”办事大厅,点击“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待遇申请”→“失业保险金申领(个人)”,后续按流程操作即可。

  八、线下申请方式

  前往宜都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宜都市陆城街办五宜大道99号)和乡镇人社服务大厅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日(周末不打烊)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间)。

  九、发放方式

  当月申请,当月享受,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至个人社保卡。

  十、温馨提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以下情形的,本人或家属须及时告知所属社保经办服务机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可通过拨打电话0717-4728049及时联系告知待遇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

  对未及时申报导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发现核实后,将责令退还,其失信记录将被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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