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7人气:作者:佚名
一、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形势,确定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主要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功能区可纳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已领取各类人才购房、人才租房、人才安家等补贴或住房保障部门发放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它优惠租金的人才保障住房的,不可重复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
二、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
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要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积极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申报要件主要包括:身份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及学历材料等)、住房材料(租赁住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就业材料(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等),申报材料能通过相关部门大数据信息核对出具的,尽量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阶段性租赁补贴申办程序
阶段性租赁补贴主要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企业单位按纳税地、行政事业单位按办公所在地,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或直接上报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提交资料齐全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共享信息进行不动产登记核查,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首次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后,对申请人补贴资格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天。
经信息查询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审核期限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累计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名单向社会公开。
住房保障部门要与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在补贴发放协议中应明确辞职、购房等停止发放的情形,并告知用人单位有将本单位领取阶段性租赁补贴的职工工作变动情况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的责任。阶段性租赁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
四、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各县(市、区)及功能区根据当地房产租赁市场状况、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低于 300元/月,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不低于5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至少一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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