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04人气:作者:未知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水平。
一、提高门诊报销水平
职工生育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00元提高到1200元;如果1200元的限额用完,与生育有关的门诊费用还可以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生育周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二、提高住院分娩报销水平
取消了起付线,提高了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200元、500元、800元调整为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95%、92%、90%调整为一级100%、二级100%、三级90%,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封顶线计算。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由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100元、400元、600元调整为不需要起付线;报销比例由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90%、80%、60%调整为一级100%、二级100%、三级90%,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封顶线计算。非住院分娩的其他生育住院情形(比如保胎、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孕期的疾病等)按照普通住院有关政策、待遇执行。省外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试行)》(赣医保发〔2022〕22号)规定执行。
图源:赣州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