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4人气:作者:未知
一、单位参保人员离职后,能否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参保人员离开单位重新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每月 7-10 日为结算期,不可办理,遇节假日顺延),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参保人员离开单位未重新就业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中断,中断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有继续缴费意愿的离职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市本级区域(市/新北/天宁/钟楼)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三、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或注销该怎么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完成变更社会保险登
记。登记机关未共享变更信息的,参保单位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30 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单位印章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无欠缴社会保险费且无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员的参保单位,完成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机关未共享注销信息的,参保单位自依法终止的 30 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单位印章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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