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7人气:作者:佚名
武汉市生育报销比例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待遇:
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注:武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2%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9%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6%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三)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流产、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为900元/次。
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完全个人负担调整为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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